什麼樣的犯罪團夥才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通過了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出四個特徵界定。
這一法律解釋指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對於這一條款,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12月4日頒布了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的幾個特徵。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認定是否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罪活動或者為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有不同認識。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應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對此作出法律解釋的。(沈路濤 鄒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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