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反補貼司法解釋出臺 明年1月1日實施
——法院將承擔反相關司法審查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4日 16:59)
證券時報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佈了《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了法院承擔對國務院主管部門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重要職責。該兩司法解釋將於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世貿組織規則允許各成員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手段保護本國産業,但也要求成員國建立對與反傾銷、反補貼最終裁定有關的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上述兩項司法解釋就是最高院為建立相應的司法審查制度所做的努力。二者分別對司法審查的範圍、訴訟參加人、管轄、司法審查的標準、舉證責任、判決方式等作出了規定。
按照規定,與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類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應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第一審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相關鏈結: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司法審查主要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佈的兩個司法解釋,我國法院承擔對國務院主管部門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主要範圍為:一是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有關終裁決定的行政案件。二是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徵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徵稅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徵收反補貼稅以及追溯徵收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三是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或者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作出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有關保留、修改、取消反補貼稅或者承諾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責編:范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