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反傾銷反補貼司法解釋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3日 18:41)
最高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首次明確法院承擔對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司法審查職責
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佈了《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分別對司法審查的範圍、訴訟參加人、管轄、司法審查的標準、舉證責任、判決方式等作出規定,第一次明確了我國人民法院承擔對國務院主管部門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重要職責。
這兩個司法解釋是9月11日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産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我國市場。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公共機構提供的併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在世貿組織的框架之內,反傾銷、反補貼是世貿組織規則允許成員採取的保護本國産業的基本手段之一。並且,為防止成員政府濫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規範成員政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為,世貿組織有關法律文件確立了反傾銷、反補貼規則,其中就要求各成員建立對與反傾銷、反補貼最終裁定有關的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
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表示,今天公佈的這兩個司法解釋,對於人民法院承擔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他説,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司法審查權,依法監督和維護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反傾銷、反補貼的職權,統一實施與世貿規則有關的國內法律、行政法規,促使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的承諾得到履行,有利於樹立我國良好的法治形象和國際形象;同時,有利於充分保護參與國務院主管部門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利害關係方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按照世貿規則的要求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的承諾,依法賦予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訴權,充分保護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強外國投資者和中國外貿企業的信心,完善國際投資的法治環境;人民法院履行對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責,將對我國法院司法審查的獨立性、公信力以及價值觀念等産生多方面的深刻影響,為行政審判開創良好的發展機遇。
據了解,由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時間不長,目前尚無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起訴到法院。
新聞背景一: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是相關主管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3日在公佈《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兩條司法解釋時説,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應當是作出相應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主管部門,包括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新聞背景二: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不適用地方性法規
新聞背景三: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歸北京高院和它指定的北京中院管轄
新聞背景四:如果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顯失公正,法院可責令其重新計算
新聞背景五:未記入案卷的事實不能作為認定反傾銷、反補貼行為合法的根據
新聞背景六:人民法院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的主要範圍
我國法院承擔對國務院主管部門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主要範圍是: 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有關終裁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徵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徵稅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徵收反補貼稅以及追溯徵收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或者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作出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有關保留、修改、取消反補貼稅或者承諾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
新聞背景七:中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又一重要舉措--專家點評司法解釋
責編:白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