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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讓腐敗分子無處藏身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8日 14:02 來源:CCTV.com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約束。(10月28日央視國際)

  全國人大的這一批准將令腐敗分子不寒而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員以及執法合作等。 據公安部資料顯示,從1993年到2005年1月,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的配合,中國已先後將230多名犯罪嫌疑人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回國,也將若干名從外國潛逃至中國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國。但是,到去年底,中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包括貪官)。目前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等手段被遣返的只有很小一部分。(見10月28日央視國際新聞)這説明我國就捉拿外逃貪官等與國際刑警組織合作的空間還很大,只要遵守《公約》的有關條款,積極工作,這一領域將大有作為。

  然而,我們應當看到,並不是批准了一個國際公約,緝拿外逃貪官就馬到成功了。正如監察部負責人所説,我們除了密切關注其他締約國的態度和動向,採取相應對策外,關鍵還是要立足於做好國內工作,儘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防範腐敗分子外逃的工作協調機制。筆者認為當前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重權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制約,重大事項必須申報。浙江省溫州市副市長楊秀珠能擺脫正常財務監督程序動用上億元資金,這不能不説是制度的形同虛設。領導幹部權力必須受到嚴格的制約,應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和國企廠長經理直系親屬出國留學、定居申報備案制度”,在一些領導的家屬、子女出國時就查清他們使用的錢的來源,看這些領導人員的正常工資收入能否滿足他們在外的工作、學習費用需求,最大限度地避免腐敗行為發生,不要等人跑了之後再去追究。

  二是盯牢重點行業和領域,把好大額資金流出關口。加大對金融、海關以及財政部門、基金組織的監督力度。金融等部門應切實防範金融風險,深入分析違規經營和經濟案件所暴露的薄弱環節,加大對網點的稽核頻率,並運用稽核輔助工具識別和抽取異常交易,加強檢查的針對性及提高檢查效率。要求稽核人員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樹立防範舞弊的意識,注意舞弊的跡象和徵兆,防止重大資金非法外流的發生。

  三、繼續尋求國際合作,追回國有資産。中國外逃的500多名經濟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額高達700億元人民幣。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我國改變不能對外逃腐敗分子進行有效司法干預的現狀提供了有利契機。當務之急是要進行司法制度改革,在承認腐敗犯罪存在被害人的前提下,建立由檢察院提起的針對腐敗犯罪的民事賠償訴訟。在追逃緝拿罪犯的同時追回被轉移的國有資産。事實上如果能率先做到這一點,對於外逃的腐敗分子而言無異於釜底抽薪,沒有了立足之“本”。

  普希金有句名言:“法律之劍不能到達的地方,諷刺之鞭必定可以達到。”我們常因巨貪的外逃為國家感到遺憾和無奈,也有腐敗分子不無譏諷地説,你有手銬,我有護照。如今《公約》為各國打擊腐敗犯罪的國際合作提供了國際法依據,有助於我國逐步解決查辦涉外腐敗犯罪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問題。隨著國際合作的展開,將徹底堵住貪官外逃之路,即使腐敗分子跑到天邊也將被捉拿歸案、繩之以法。(作者:梁江濤)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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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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