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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個稅法小步前進仍需努力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4日 09:23 來源:

  中國青年報消息:今天上午開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修改主要涉及兩項內容: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俗稱“起徵點”)從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還只是小規模的修改。”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告訴記者,這次只調整個稅扣除額、允許高收入者自行申報,遠遠不能滿足形勢的需求,也沒有彌補現行個稅法的缺陷。他認為,除了這些調整,《個人所得稅法》還有大量需要完善的地方。

  8月20日,長期從事稅法研究的劉劍文教授約見本報記者,表達了上述觀點。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審議前夕,有關部門曾向他徵求過意見。

  “儘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應看到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與國際慣例尚有一定的距離。”劉劍文希望通過媒體加強交流,促進中國的稅收法制建設。“我首先想澄清一個概念。”劉劍文表示,現在媒體把800元到1500元的調整叫做起徵點提高,是不合適的。他説,個人只要有收入就得納稅,但需要扣除一定的額度後才能納稅,所以準確的説法應該是扣除額調整。

  “草案將扣除額提高到1500元,我認為比較適中。”劉劍文説,這樣的調整可以減輕工薪階層的稅負,讓他們把收益的一部分進行投資。同時,對減少貧富差距也有積極作用。

  為什麼只是小規模調整

  劉劍文強調,此次只是小規模調整。沒有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模式調整,包括稅率、減免稅的調整等。

  為什麼這次只是小規模調整?劉劍文解釋,稅收是敏感的問題。稅法的修改往往會牽一髮而動全身。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安體富也表示,修改的幅度小些,逐漸改革,更容易成功。

  專家們普遍認為,小改決定於中國特有國情下的漸進性的策略選擇。事實上,包括徵管水平在內的多種因素,都決定了中國個稅改革不可避免的漸進性特徵。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桓教授稱,今後還會逐漸推出個稅改革,推出順序則本著“先解決對百姓影響最大的問題,再解決百姓呼聲最高的問題,然後解決最容易操作的問題,其次是解決改革震蕩最小的問題”的原則。

  專家們的觀點與財政部部長金人慶的説法相吻合。金人慶今天表示,個人所得稅改革目標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進一步擴大稅基,合理調整稅率,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在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先行解決這部法律中社會反響比較突出的兩個問題。

  《個稅法》4大缺陷拖後腿

  劉劍文認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有許多其他弊端在此次修改中並沒有涉及。

  劉劍文稱,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4大缺陷───分類所得制模式不適宜、生産率設計與結構失衡、稅收待遇不公平,費用扣除不合理、徵管手段較落後,使得該法與國際慣例尚有一定距離。

  徵收模式是個稅改革中的首要問題。目前國際上存在著三種主要徵收模式───分類徵收、綜合徵收、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徵收。據介紹,分類徵收的好處是既可控制稅源,又可節省稽徵費用,但不能較好地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綜合所得稅制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則和量能徵稅的原則,但其弊端是徵稅繁瑣,易造成偷漏稅機會。

  我國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模式,主要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等11項,對工資薪金採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他所得主要採用比例稅率。

  “這在當時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那時我國個人收入普遍較低,稅務機關的徵管手段比較落後。”劉劍文説。但分類徵收所造成的納稅人實際稅負不公平的問題日益顯現。由於缺乏對不合理或不合法收入有效的監管手段,一些高收入者可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合理避稅;而收入來源固定的工薪階層易於管理,反而越來越明顯地成為納稅的主力軍。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佔個人所得稅總額的70%以上,在某些地區甚至超過了80%。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財政研究室副主任楊之剛教授説,中國出現貧富懸殊狀況,有眾多的體制因素,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設計上的缺陷也是原因之一。

  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方向───實現從分類徵收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徵收模式轉變。但這次《個人所得稅法》草案中沒有提及。有專家分析,徵收模式的轉變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稅收待遇不公平,費用扣除不合理,也是《個人所得稅法》一個較大的缺陷。劉劍文介紹,《個人所得稅法》中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3方面:一是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同為勤勞所得,卻實行差別待遇;二是對工資等勤勞所得採用5%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而利息、股息、紅利、財産租賃、財産轉讓所得等非勤勞所得採用了20%的比例稅率,這不但會影響按勞分配原則的實施,而且會導致稅負不公平;三是對同為非勤勞所得的股息、紅利要繳稅,而國債和金融債券利息卻要免稅。

  高收入自行申報能否實現

  今天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要求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標準的高收入者自行申報。但徵管水平的制約,令人擔心該項要求能否順利實現。

  劉劍文此前撰文指出,我國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産登記核查制度,加之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現金形式實現,致使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産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徵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逃避納稅義務。

  還有媒體報道稱,目前我國高收入階層之所以對社會的稅收貢獻很小,主要是由於他們有較多的逃避稅手段。以私營企業主為例,他們一方面可以將個人生活費用打入企業費用,以減少盈利,少交稅;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企業的分紅,甚至乾脆不分紅,這樣就無從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些方法不過是高收入階層避稅的普通手段,但徵管部門對此卻毫無辦法。

  業內人士稱,儘管《稅收徵管法》規定,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進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該項條款能否落實,不容樂觀。更重要的是對高收入者如何界定還有爭議。劉劍文説,我國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各地的高收入者標準也不一樣。有些人可能今年達到了高收入者標準,明年就不是了。這些人是否需要自行申報,也是將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應該考慮的。此外,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是別人支付給他的,可以加強代扣代繳人的責任。

  “應該建立一個納稅檔案,對高收入者進行定期監督。”劉劍文説,這樣,高收入者的收益情況如何,稅務機關才能心裏有數。但這需要銀行、工商等部門配合。

  劉劍文還建議,把納稅人的信用劃分等級,信譽好的劃為一級,納稅意識差的劃到較差的等級,由稅務機關進行監督並對外公佈。“這種做法對有偷稅漏稅行為的人有較大的震懾”。 (本報記者 劉世昕 郭永剛)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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