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消息:
近幾年來,各界一直熱議個人所得稅改革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即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引起人們廣泛的關注:這次個稅改革將有哪些具體內容,應當以什麼作為改革的原則?
在近幾年圍繞著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議論中,公眾最關心的是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該怎樣調整。人們普遍的看法是,800元的免徵額太低了,它使得大量收入相當低的人也必須繳納稅金,因此,這個標準應當予以調高。公眾還關心一個問題,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應當考慮到個人贍養老人、撫育孩子的負擔?
另一方面,政府和部分財政稅收專家主要談論的是,如何提高徵管水平,如何將更多的個人收入納入到徵稅稅基中,如何擴大個人所得稅對財政收入的貢獻。比如,專家們普遍建議採用綜合稅制,認為這既可以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又能拓寬稅基,減少個人的避稅行為,增加政府收入。
對於同一個改革,關注點如此不同,是完全正常的。個人和國家在這個問題上的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對立的。考慮此前多項改革目前陷入困境的教訓,此輪個人所得稅改革理應非常審慎,平衡納稅人的意願及政府的目標。而在目前的稅制下,特別有理由強調,政府多尊重納稅人的意願,考慮如何降低納稅人的負擔。
目前的稅制,總的傾向是有利於國家增加財政收入的。統計數據可以證明這一點,1994年,政府所徵收到的個人所得稅是72.48億元,佔稅收總額1.6%;2004年,達到1737.05億元,佔稅收總額的比重上升為6.75%。是同期增長最快的稅種,僅用了10年時間,就成為中國第四大稅種。從另一個角度看,1994年以來全國個人所得稅年平均增幅高達48%,遠高於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長率。這意味著,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實際上是大大加重了。再加上個人所得稅內在的徵管缺陷,這些負擔大部分加在中低收入者肩上。
個人所得稅如此之高的增長速度是否合理?還有專家論證説,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不到全國稅收的7%,遠遠低於其他低收入國家,印度早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而發達國家平均為30%。因此,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潛力是非常巨大的。
然而,離開對政府公共服務責任的討論而簡單地從技術角度談論稅收潛力是不負責任的。近些年來,政府已經通過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高速增長,獲得了穩定增長的稅收收入,那麼,在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顯著增加之前,就不應當繼續追求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種的快速增長。相反,正確的原則是,在大體確定一個合理的國民總體稅負比例之後,隨著某幾種稅種的收入穩定而快速地增加,可以考慮降低國民在另一些稅種上的稅負。
在可預見的未來,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仍將保持較快增長勢頭,因此,本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就應以不增加居民的個人所得稅總體稅負為原則,甚至可以適度降低此一稅負水平。
降低總體稅負的辦法有兩條:可以調低最高邊際稅率。目前我國最高邊際稅率為45%(邊際稅率指應課稅收入內最後一筆款項的稅率),從國際上看,採用這麼高稅率的國家非常罕見。而稅率越高,個人逃稅的動機越強,也就沒有實際價值。而且,邊際稅率過高會影響人們創業和投資的積極性,而對於中國來説,這兩者是迫切需要的。
另一個辦法當然就是降低免徵額,增加稅前扣除項目。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徵求意見的草稿中,提出了1200元和1500元兩種免徵額方案。多數專家認可1200元。然而,目前有些城市已經達到或超過了這個水平,因此,這個水平是不合理的,應當確定在現有地方最高免徵額之上,而且最好給各地方較大浮動範圍。
但這方面更合理的辦法是對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實行指數化控制。通常情況下,收入的增長趕不上通貨膨脹的速度,因此,確立指數化管理有利於控制低收入人群的稅負。而免徵額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以及各種社會保障因素的變化而適時自動調整,也避免了現在個人所得稅的尷尬:800元已經成為一個低收入水準,卻仍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前扣除項目也應予以擴充。儘管目前城市家庭縮小,但有收入人群的家庭支出卻似乎呈現出上漲趨勢。很多人的教育、醫療、住房等等大頭費用,以前是由政府承擔的,現在,這些費用轉由個人承擔,那麼,政府就得將這筆錢留給個人。同時,納稅者的家庭贍養、撫育負擔、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保險金等項目,都應考慮在稅前扣除。這樣可以給個人所得稅制度增加一點人情味。稅收收入對政府誠然重要,但通過制度設計,讓人民對一種稅收不會生出反感之情,恐怕更為重要。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