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8月30日電 廣西南丹縣原縣委書記、“7.17”特大透水事故瞞報事件總策劃萬瑞忠,今天被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死刑。
8月30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坐無虛席。被告席上的萬瑞忠頭髮淩亂、形容枯槁,在聽宣判書時一直低著頭,無力地靠在背後的房柱上。當審判長宣判完畢,萬瑞忠臉色頓時變得蒼白,雙手顫抖著在死亡判決書送達證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2001年7月17日淩晨3時許,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礦、龍山礦、田角鋅礦井下81名礦工死亡。
事故發生後的當晚9時許,原南丹縣委副書記莫壯龍打電話向被告人萬瑞忠彙報了事故情況,並告知有40多人死亡的消息,當晚萬也將此消息告訴了原南丹縣縣長唐毓盛。7月18日晚9時許,萬瑞忠經與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均另案處理)密謀後,決定對此事故不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及組織搶救、調查,而是將事故真相隱瞞起來,並夥同唐毓盛授意莫壯龍、韋學光督促龍泉礦冶總廠處理好事故善後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洩露。
2001年7月下旬,有關“7 17”事故的消息引起新聞媒體及上級有關部門注意,被告人萬瑞忠仍夥同唐毓盛多次向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做虛假彙報。同年7月28日,萬瑞忠、唐毓盛指示他人擬寫隱瞞事故的報告,並於同月28日、31日修改和簽發了兩份“內部明電”,繼續隱瞞事故真相。直至2001年8月初,事故真相被查清後,萬瑞忠才交待對事故真相隱瞞不報的經過。這一隱瞞特大事故的行為,在國內外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法院審理認定,萬瑞忠於1999年初至2001年7月間,利用其擔任南丹縣縣委書記職務的便利,先後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1萬多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今年5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萬瑞忠死刑。萬瑞忠不服上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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