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丹“7 17”事故有關責任人進行一審判決,包括原總經理黎東明在內的23名南丹龍泉礦冶總廠原主管和員工,分別被判有罪。黎東明犯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妨害作證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20萬元。
龍泉礦冶總廠犯非法採礦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2400萬元;該廠被凍結在銀行的存款,扣除以上罰金後,餘下的241299076.86元非法採礦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另外,龍泉礦冶總廠原副總經理王國亮、韋家農等22名原主管和員工,分別犯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妨害作證罪,單位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各罪中的一罪或數罪,受到法律應有的判處。
法院認為,去年7月17日,南丹龍泉礦冶總廠有關人員在政府有關部門明令停産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礦工冒險下礦作業,造成特大透水事故,共有81名礦工在事故中死亡。事故發生後,黎東明等人與南丹縣原主要領導串通一氣,瞞報事故長達半個月。在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事故進行調查時,為保全龍泉礦冶總廠的非法利益,黎東明等人利誘、唆使、勸説部分了解事故實情的人員對外界隱瞞真相,阻止其作證並指使有關人員作偽證,致使事故未能得到及時調查處理,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分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妨害作證罪。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龍泉礦冶總廠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便擅自採礦,造成國家礦産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黎東明等人分別積極組織、指揮、實施非法採礦,以上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龍泉礦冶總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單位行賄罪,黎東明等人分別代表龍泉礦冶總廠行賄,是單位行賄的直接責任人,也構成單位行賄罪。(蔣桂斌、黃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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