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有關法院今天對南丹特大事故第一批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鐘烈雄、張棟志等15名被告人因受賄、行賄分別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7月17日,廣西南丹縣龍泉礦業總廠所屬的拉甲坡錫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正在井下作業的81名礦工遇難。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及時派出調查組,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及時查清了事故真相,並對善後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同時,將觸犯刑律的有關涉案人員陸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案情,依法指定南寧、桂林、梧州、貴港、河池等9個法院對第一批案件分別進行了公開審理,並作出判決:廣西地質礦産廳礦産管理處原處長鐘烈雄,在任職期間和退休後,幫助他人疏通關係承包礦井,收受賄賂共計17萬元,並向他人行賄10萬元,被以受賄罪、行賄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追繳贓款,沒收個人財産14.7萬元。廣西高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張棟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2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追繳贓款,沒收個人財産。廣西新洲錫礦原採礦工程師朱天金,新洲錫礦幹部梁務華,在任職期間,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掌握的礦産資料,朱天金兩次受賄26萬餘元,梁務華受賄25萬元,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11年,並處追繳贓款,沒收個人財産。廣西高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原紀委書記毛榮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次收受賄賂共1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贓款追繳,沒收個人財産。廣西北山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劉貽業,利用職務便利,在發包非法開採的礦井過程中,先後二次收受賄賂共計12萬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追繳贓款。廣西國土資源廳礦管處原副處長張顯華,在職期間,利用到南丹縣進行礦業整頓檢查之機,先後收受9名礦主賄賂共計6萬餘元;在其擔任羅城縣副縣長期間,購買手槍子彈75發藏于家中至案發;被以受賄罪、非法私藏彈藥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此外,廣西215地質隊勘查院原院長黃家澤,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受賄共計5萬餘元;廣西高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保衛科經濟民警分隊原指導員龍霄,利用職務便利,受賄5萬元;廣西215地質隊原副隊長韋遠軍,利用職務便利,受賄3萬餘元;南丹縣勞動局原副局長莫軍魁,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1萬餘元;廣西國土資源廳地質勘查處原處長劉樂平利用職務便利,受賄3萬餘元。上述五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2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贓款予以追繳。南丹縣華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陳祥生、南丹縣富源礦業探採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李立健、南丹縣大廠鎮個體礦主謝坤明,為獲取非法利益,分別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50萬元、40萬元、19.5萬元,被以行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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