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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lly07-03-02
總理,您好!
我們是一家新辦商貿企業(杭州),我們有一張增值稅發票的廠家名稱開錯了,按照2007年新的規定發票衝紅需要到對方開具紅字證明通知單,我們就和對方聯絡然後派人前往青島處理此事,青島市北國稅要求我們出具種種證明後方能辦理,等我們所有材料準備好以後又説不能辦理,出而反而實在很難理解,我們的同事在青島一呆就是5天,花了3000多差旅費.回杭州後我們致電青島國稅,答覆像我們這種情況是可以辦理的,杭州國稅給我們的答覆也是這樣,當我們再次致電青島市北國稅回復還是不行,我不知道中間究竟出現什麼問題,國稅總局的規定我相信在下達的時候應該都是一致的,現在我們的發票已經過了有效期了,試問為什麼我們這種小公司要解決這種正當問題這麼難?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