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2 kuia52507-03-06
尊敬的溫家寶總理您好:
我於1999年至2006年的6月份之前,曾在國資委監管下的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擔任電工工作,後被該單位無故予以辭退。其間,該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沒有為我辦理正式招工手續,被辭退後也沒有及時的為我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隨後我通過舉報在朝陽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幫助下,讓該單位為我辦理了各項社會保險和補辦了正式招工手續,但是我遭受的其它經濟損失如:歷年(每月的獎金、年終獎、年終雙薪、年終休假補償費、逢年過節各種名目的補貼補助、平房冬季取暖費、每月的午餐補助費、特殊工種的專業培訓費、本單位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以後的住房補貼)等,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卻又顯得無能為力,可做為我來説又是上天無路、入地無門寢食難安。現在全國人民上上下下都在認真貫徹學習黨中央提出的“八榮八恥”,大力倡導“以人為本,和諧社會”。可是,該單位沒有履行應進的責任和義務,造成我個人的損失為什麼讓我個人來承擔?這就是中央企業對待一名普通勞動者的態度嗎?難道説國家賦予企業的“自主權”真的就可以凌駕於各種法律和法規之上嗎?
煩請尊敬的溫總理交辦相關部門還我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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