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4 不平07-03-06
溫總理:
您好,(冀勞社[2002]82號)是根據國家(勞社部發[2002]16號)文件制定的,是調整2001年底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文件。在確定“軍轉幹部”身份中,提到“也包括軍隊退伍戰士,志願兵安置調轉到企業並被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錄用為幹部人員,其職級按營長以下職級填寫。”這項政策明顯地侵犯了同一群體中部分人員的權利:一 同樣條件的企業人員屬於同一個群體,在身份確定中按兩種待遇。如:甲乙二人同時入伍,退伍,同時到企業工作並被錄用為正式幹部,甲比乙大一歲,甲在2001年底前退休。按“軍轉幹部”待遇,乙則不能。甲的退休金每月比乙的多幾百元;二 同樣條件的企業下崗人員,比2001年底前退休的更困難,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每年全額繳納個人養老保險,更需要黨和政府的關懷;三 同屬於一個群體的企業人員,應該同等對待,不應該使部分人員的權利受到侵害;四 符合政策規定的企業人員,無論退休或下崗,都應一律按“軍轉幹部”待遇,才能體現政策的平等,公正,合理。
希望總理對這種不合理的,侵犯人權的現象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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