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經常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國(邊)境,數量較大的行為。
(1)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經常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口的管制,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
(2)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了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 犯罪主體,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依照《海關法》第47條、《刑法》第350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制毒化學品,而實施走私行為;
認定走私制毒物品罪應注意:分區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本罪與走私罪的界限。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