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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法]精神病人的遺産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0日 11:43 來源:CCTV.com

   2005年4月底,山東青島城郊進行拆遷,農村的老房子都可以換成全新的樓房。這對當地的村民來説,實在是件非常好的事情。有一個名叫呂艷的女孩,就更加覺得高興。因為她十幾年來一直寄住在外祖父家,現在終於有機會住上自己家的房子了。可是,她沒有想到,她自己的叔叔偏偏就是不讓她住新房子。


呂艷

 呂艷的父母早年離婚,她一直跟隨母親一道生活。三個多月前,她的父親呂光華離開了人世,身後留下了三間房子。作為父親唯一的子女,呂艷很自然地想到了繼承父親的遺産。眼下辦拆遷的手續需要房産證,呂艷聽説房産證在叔叔那裏,就去找叔叔要。

  呂艷:我三叔説就在我手裏,我就不給你。我就問他,我説,你為什麼不給我?他説我就不給你,你憑什麼回來要?

  呂艷的叔叔呂科華告訴呂艷,這並不是他個人的意思,而是呂艷全體姑姑叔叔們的態度。因為,多年以來,呂艷一直沒有照料過有病的父親,所以她根本就沒資格繼承遺産。

  呂永花:活的時候,你説説,這多少年都不來。看不見人,一死了這就來繼承她爹的遺産。

  呂艷的父親呂光華是從1991年生病的,得的是精神病。在他的兄弟姐妹們眼裏,女兒呂艷根本就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

  呂科華:我沒發現呂艷給她父親洗過一次衣服,擦過一次玻璃,刷過一次碗,做過一頓飯,沒有。


呂艷的叔叔呂科華

  聽長輩們這麼説,呂艷很委屈。她告訴他們,小的時候,父親犯了病,曾經打傷過她的媽媽,讓她一直很害怕。所以那時確實很少去看爸爸,但是隨著自己漸漸長大,父親的病情也有所好轉,她便向媽媽提出要去看望父親。

  呂艷:我媽還可能有點怕我爸萬一犯病,我媽説你叫個同學去,(一道)去看你爸爸。我就叫個同學去看爸爸。慢慢地再大了,就是我一個人去了。

  記者:幫你父親做些什麼呢?

  呂艷:我去,我父親都不讓我動手做。基本上去了以後,一般就是幫著他收拾收拾碗筷什麼的,其餘的他就不讓我做了。他説你好好學習就行了,反正挺溺愛我。

  呂艷説,雖然自己年齡小,但是也儘自己所能孝敬父親。可是無論呂艷怎麼説,可是姑姑們就是不承認她盡過做女兒的責任,因為他們自己沒有親眼看到,而且呂光華的朋友也説他們沒有看到過呂艷。

  記者:女兒去(看)過(呂光華)沒有?

  朋友1:沒有,沒有。

  記者:一次也沒有過?

  朋友1:沒有。

  記者:你從來沒見過他女兒?

  朋友1:沒有。

  記者:你也沒有見過他女兒(看望父親)?

  朋友2:沒有,沒有。

  呂艷一著急,找來了父親家的鄰居為自己作證。

  記者:(呂光華)他女兒去看過他嗎?

  鄰居:人家他閨女怎麼能不去?

  記者:閨女去過沒有?

  鄰居:閨女她整天去。

  呂艷究竟是不是去看望過父親,村裏的村民們是各有各的説法,看來這家務事外人還真的不太容易説得清。不過呂家人覺得,呂光華得了不是一般的病,而是精神病。犯起病來,一點自我控制力都沒有,完全需要別人的照料。不説別的,光是監督他吃藥,就是一個非常繁瑣細緻的事情。多年以來,盡這份責任的,並不是女兒呂艷,而是他們這些兄弟姐妹們。

  從1991年第一次發病起,呂艷的父親呂光華在青島市精神衛生中心一共住了9次院。

  醫生:老婆和孩子都沒見過。孩子有沒有不清楚。

  記者:你見過嗎?

  醫生:沒見過。

  記者:那你見過的是什麼人?

  醫生:你説具體是姐姐還是妹妹不大清楚,反正就是他姊妹們來看過他。

  出院後的日常事情,就更是讓呂艷這些姑姑叔叔們操夠了心。

  五姑:我生我家第二個(孩子)的時候,在家坐月子,他就犯精神病,跑我家去了,我家(孩子)他爸爸找他找到第二天,我這個心裏,沒把我嚇出病來,那我跟誰去説説?

  呂科華:他晚上睡睡覺著起來了,兩天起來了。老三,快起來,來鬼了,快起來捉鬼。我就起來了,幹了一天活,累得很,也起來幫他。鬼在那裏,把這石頭搬掉,叫它別在我們家鬧。我説好好,我給它講講,鬼就走了,我説,鬼,走,我們這裡不留鬼,走吧。就這麼著,他不正常,很躁人的。

  這麼多年來,為了照顧她的父親。他們不僅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背下了很多債務。

  呂彩萍:我也借,哪個姊妹也借,弟弟也借。

  記者:都出去借?

  呂彩萍:借是都借,因為我們自己有多大的能力?

  記者:你自己出去借過多少錢,你記得嗎?

  呂彩萍:我自己出去借了好幾萬。(辦)後事的也有,不是後事的也有。去世之前也有。

  正因為這樣,姑姑們明確告訴呂艷,雖然她是呂光華唯一的子女,但是遺産卻並不能讓她來繼承,而是應該留給她的這些長輩們,作為對他們多年來辛苦的補償。

  呂彩萍:我覺得我們付出得多,就是得到的多。就是這個結論。沒有付出的,就應該得不到。


呂艷的大姑呂彩萍

  呂艷不相信父親生前會有這麼多的債務,於是她來到了父親生前所在單位。這裡的會計説,呂光華的工資一直是正常發放的,從來沒有少過。1999年每月可以拿550元,2002年可以拿到將近800元。

  會計:他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是2005年的1月份。他光工資這一塊,應發是900多塊錢,扣除各種保險以後是600來塊錢。然後還有一塊補貼,補貼是254塊錢,加起來就是800多塊錢。

  呂艷:她住院期間,廠裏報銷一部分,然後廠裏其餘的部分不給報銷,但是廠裏先拿上,我父親每個月都開工資。我父親跟我説的是,用他一個月那些工資的部分,來抵償公司當時為他多拿的那些醫藥費。我父親是這樣跟我説的。

  經濟上,呂艷的印像是父親基本上是自己管自己。至於日常家務,呂艷記得,早年父親病重,住院的時候比較多,後來病情有所好轉,絕大多數時候生活能夠自理。至於生活上的照顧,那是親人之間理所當然的。

  呂艷:大家都是應該做的,沒有什麼付出跟回報。

  記者:所以不應該講回報?

  呂艷:對。

  記者:那為什麼房子應該歸你呢?

  呂艷:這就是要從法律上説了。那法律為什麼不規定兄弟姐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我也不知道。

  不管呂艷怎麼説,呂家的這些長輩們就是不肯把房産證交給呂艷,這搬遷手續也就一直沒有辦成。一個月後,村莊的拆遷全面開始,村民們陸陸續續都搬進了新建的小區,可是呂艷和媽媽只能暫時在外租了一間房子。

  眼看著姑姑和叔叔們都住進了漂漂亮亮的新房,自己卻沒有一個穩定的安身之處,呂艷的心裏實在不是滋味。於是,剛剛十八歲的她來到了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起訴了叔叔呂科華,要求他把房産證還給自己。可是她沒有想到,第一次開庭,呂科華説,呂艷已經沒有權利繼承遺産了,因為她早就説過放棄父親遺産。

  呂科華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委託聲明書”,上面有呂艷的親筆簽名。就在這份委託聲明書的末尾,赫然寫著這麼兩句話:“父親所有遺産由大姑擁有,呂艷放棄繼承。”

  看到這兩句話,呂艷覺得心頭一涼。

  呂艷:他拿出那份委託書來,我有點愣。

  我手裏拿著的,就是這份委託聲明書的複印件。呂艷説呀,這份材料的的確確是真的,上面她的簽名也是真的。可是,明明呂艷為了父親的遺産一直在和姑姑們爭執不下,又怎麼會寫出這麼份東西來呢?這事還得從她父親呂光華去世後不久説起。

  呂光華去世,是在2005年的農曆正月初二。那天下午,就在呂光華的遺體前,呂彩萍對呂艷説了一句氣話。

  呂彩萍:我説,這回你們兩個可達到心滿意足了,把我弟弟害死了你高興了。我就説了這麼一句話。當時有的人説什麼,替老呂家説了一句出氣的話。

  呂艷:後來他們就把我攆出來了。

  記者:誰把你攆出來的?

  呂艷:他們都不讓我在那兒,他們説你現在在這裡幹嗎,然後就把我攆走了。

  父親去世,呂艷的心裏本來就很傷心,現在又被姑姑攆出了門。呂艷説,她當時最大的擔心是這些姑姑叔叔們不讓自己參加父親的後事,於是就跑到派出所説:我是呂光華的女兒,沒有我的簽字,任何人都不能擅自處理我父親的遺體。這一下,可惹惱了她的這些長輩們。

  呂彩萍:我覺著挺氣憤的,這個孩子怎麼能説這樣的氣人話?你一個小女孩,你能把你父親這個後事處理了?

  呂艷:你一個人辦,你説出去,別讓村裏人用唾沫把我們給淹了!然後説他們沒法做人。然後他們就在那兒説,然後我一想,我就説,那你們説怎麼弄,他們説那咱一塊弄吧,他們説,你寫份委託書。

  就這樣,2月16日,在呂艷的三姑家,寫下了一份委託聲明書。

  為了順利的辦理呂光華的後事,姑姑們讓呂艷寫下了一份委託書。這本來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可是要是這樣的話,那委託書上説的也無非就是些關於後事辦理的內容,怎麼又牽涉到了放棄遺産呢?末尾那兩句至關緊要的話,又是怎麼回事呢?

  原本是一份簡單的委託書,現在出現了放棄遺産的內容。呂艷當即就表示,這兩句話原先根本就沒有,是後加上去的內容。

  呂艷:可以説是偽造吧。只能是我叔叔做的。

  呂艷解釋説,她之所以認定是叔叔作假,那是因為,這份委託聲明書的正文部分,並不是她自己親筆寫的,而是由叔叔呂科華代筆的。明明是呂艷自己的聲明,為什麼會是叔叔來代筆呢?

  呂科華:寫了以後,我看看,她的委託聲明都寫錯了。我説這個“明”不是“名字”的“名”,你個大學生,“明天”的“明”都不會寫。

  記者:我看這份委託書,好像沒寫完是吧?

  呂科華:沒有寫完。

  記者:這是誰的筆跡?

  呂科華:這是呂艷的筆跡。

  記者:那後來怎麼就變成你寫的呢?

  呂科華:她寫了沒法往下寫了,這個書面很糟的,你看這麼寫,肯定看不清,也不好,起不到效果。

  記者:所以説你來寫?

  呂科華:我坐在這裡,她趴在這裡,我往這一推。

  記者:你寫的是個什麼樣子?

  呂科華:我寫的是這個,寫完以後,我説你看我寫的。我説你看一看,看一看以後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簽上字。

  至於末尾那兩句話,呂科華記得很清楚,當時是肯定寫上去了。

  呂科華:每一個字都是我寫上的,那肯定的。假如呂艷要怎麼認為,是呂艷的問題。

  記者:是什麼時候寫上的?

  呂科華:都是當時寫上的。

  可是呂艷卻肯定地説,當時委託書只寫到“共同一起去處理”,距離自己的簽名還有好幾行的空格,後面的“共同參與,父親所有遺産由大姑擁有,呂艷放棄繼承”這些話,全部都是呂科華利用這些空格後加的。

  呂艷:當時他説純粹是為了格式正確,空了兩行,然後卻利用空的那兩行,添上了一些其他的字。

  呂艷:他們就是設了一個很大很大的局,很大很大的陷阱,讓我往裏跳,然後我就是撲通一下跳進去了。

  一個説原本就有,一個卻説是後來加上去的。那麼,當時寫這份委託聲明書的時候,有沒有其他人見證呢?

  呂科華:我們這裡處理後事吧,我們家這就算很繁瑣的了。我們全村一千多戶,沒有一家死了人以後,還要到公證處去公證,還要叫什麼鄰居好多人,都是講一講,因為信譽是很重要的。

  由於出現了這份委託書,呂艷決定撤訴,然後另案起訴了大姑呂彩萍,要求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産。這次,呂艷明確表示,自己家裏生活條件非常困難,所以她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放棄遺産,委託書上的後兩句話完全就是不合情理的。


委託聲明書

  呂艷:我媽開工資很少,供我上學都上不起,我根本就沒必要將我父親遺産給我姑姑。而且我還沒有地方住。你想想,感情再好的人,我窮,我非常窮,我得了一百塊錢,我也不可能把一百塊錢全送給一個富人呀。

  呂艷到底有沒有可能主動放棄遺産呢?她的姑姑叔叔們説,那是因為當時辦理呂艷父親的後事需要花錢。

  呂科華:當時呂艷沒錢,所以就叫她大姑做,然後做好了以後,她父親的遺産就是都給她大姑了。

  呂艷卻説,這種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來看看這份委託聲明書,它的全文是:“因我父親呂光華故亡,一切後事處理由其監護人大姑呂彩萍負責處理,帳目由呂艷找人監管,待完事後由呂艷、財務監管、呂彩萍三人以上共同對帳分清,工廠單位由呂彩萍、呂艷共同一起去處理,共同參與,父親所有遺産由大姑擁有,呂艷放棄繼承”。

  呂艷:那些事都要有我一塊去處理,然後我幹什麼還要後面加上那句,所有遺産由我大姑繼承?那遺産在搬遷以後多少錢呀?這根本就相互矛盾的。

  呂艷的意思是,這份委託書的前面所表現的,完全就是她一直要弄清父親的遺産,爭取自己的權利。那麼,後面她又怎麼會加上放棄遺産的內容來呢?如果那樣的話,那她又監管什麼呢?可是,她的姑姑叔叔們卻説呀,別看呂光華留下的房子現在能值個二十來萬,其實當時根本就不值錢。

  記者:那個老房子,如果要是賣的話,能賣多少錢?

  呂彩萍:它那個,那時沒搬遷的時候,不值錢。

  記者:不值錢能賣到多少錢?

  呂彩萍:能賣個一萬兩萬的。

  呂彩萍和呂科華的意思是,當時房屋拆遷還沒有進行,呂艷並不知道房子將來會值錢,所以就同意放棄遺産,現在房子升值了,呂艷才又跑回來要房子。可是,呂艷卻説,父親去世前很久,她就知道房子要拆遷了。

  呂艷:簽那個名的時候,是2005年2月16號,搬遷這事是在2004年底就已經確定了,而且有關公文都下來了,而且挨家挨戶都量房子了,我姥姥家就住在我們一個村,量房子我不可能不知道,要搬遷我也不可能不知道。

  委託聲明書上的最後兩句話,到底是原先就有的,還是後來加上去的?那麼,去鑒定一下,看看到底是不是同時寫的,不就行了嗎?其實啊,這個想法,呂科華和呂艷兩邊也都已經想到了。

  早在打第一場官司的時候,呂艷剛剛説末尾兩句是後加的,呂科華就立刻提出了一個要求。

  呂科華:再堅持你的觀點,我説我要司法鑒定。

  呂艷:鑒定不出來,我去查過那個網站,鑒定不出來。

  關於這個問題,有關專家説,如果呂艷的説法是真的,她簽了名之後半個小時就離開了,也就是説,她所説的後加上兩行字,有可能僅僅發生在半個小時後。這麼短的時間間隔,同一個人,用同一支圓珠筆,在同一張紙上寫字,要想鑒定出是不是一次書寫的,目前的技術條件還很難鑒定出來。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姑侄雙方的這場官司,法院會做出怎麼樣的判決呢?

  2005年10月19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就本案而言,委託聲明書末尾最後兩句話是否是後來加上去的,並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在於,如何理解這兩句話的含義。

  法官韓雪梅:所有的財産歸大姑所有,那麼這句話體現的是什麼,是呂艷對她應該能夠繼承的財産的一種處分權。那麼如果説它單純就是説,我就是放棄繼承的話,她再沒有權利對她這些財産進行處分,所以我們就認為,她的這種意思表示,還是一種贈與行為。就是説我首先繼承了我父親的遺産之後,我把我的這個財産再處分給我的大姑所有。

  法院認為,贈與的財産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現呂艷並未將父親的房産交付呂彩萍,也未辦理相關的權屬登記,根據《合同法》第186條和187條的規定,呂艷仍可以行使其撤銷贈與的權利。因此做出判決:坐落于李滄區樓山街道辦事處徐家村200號的房屋歸原告呂艷所有。

  一審判決後,呂彩萍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二審正在進行中。

  呂彩萍:我認為應該是放棄。

  呂艷:他既然都想到格式不準確了,那為什麼不把我領到正規的公證處?然後讓我自己寫的話,事後不就沒爭議了?

  一份委託聲明,出現了真假之爭,又有對表達意思的理解不同。呂艷説,當時要是親手抄一遍,也就沒現在這個事了。的確,除了這樣,如果當時能夠去進行公證,或者找幾個旁人來作見證,也就少了這樣的爭論。

  此外,這個案件還涉及一個法律問題,就是贈與撤銷。一般來説,一個人做出了承諾,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像贈與這樣的事情,有著它的特殊性。因為,贈與方只是把原先屬於自己的東西無償地送給別人,自身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所以,法律便特別規定,只要所贈送的東西的物權還沒有發生轉移,或者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了他的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那麼這個贈與就可以撤銷。當然,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都是不能撤銷的。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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