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蜜雪莉雅
偶與一私營公司工作有4年,期間偶曾多次提起簽合同的事情,但都上級以種鐘理由推搪.2003年8 月偶在不知情下,被告之,公司已與偶,解除關係.偶向仲裁提起訴送,但卻經濟補償已無依據,駁回。偶不服上訴人民法院,結果,一審二審都已同樣理由駁回?!偶很不理解,為什麼會是這樣?《勞動法》裏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可法院的判決又擺在眼前。現在偶該如何爭取偶的權益呢?
回復: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之規定,你有權提出經濟補償。可以通過再審程序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只要證明與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即應得到經濟補償。
(以上問題由:北京市恒德律師事務所回復)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