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民航學院Z
代朋友請問一下懂這方面知識的人士:
前提:男女雙方均為中年再婚,一起生活了11年,且各有子女。
問題:1、女方與男方各有自己的存款,男方較多,男方的存款單在其子女手中,如果離婚時男方説自己的存款消費了已所剩無己,在法律上如何了解其隱藏的真相?
2、女方與男方各出1.5萬共同建房,如離婚時男方否認女方出錢這一事實,怎麼辦?
3、他們有一套面積80多平米的住房,可房本寫的是男方兒子的名字,事實上此房是拆遷後政府分給男女雙方的。此種情況離婚時是否算作男方兒子的財産?女方完全沒有分得此房財産的權力? 生活中男方欺負女方無人無勢的事情比比皆是,本人想助女方一臂之力卻苦於不懂這方面的知識,肯請朋友們給予指點,非常感謝!
回復:1.需舉證生對方此存款仍存在,可通過銀行查賬來舉證。2.共建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誰出錢對此並無太大關係。3.因為拆遷房必須是對準拆遷戶的,兒被拆遷戶又是夫妻雙方,因此必須針對“該套房屋是如何過戶給其兒子的”這一原因行為做具體分析,視不同情況而定。
(以上問題由:北京市恒德律師事務所回復)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