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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宜樂村的果農尹家培為了防止自己果子被偷,在果園邊上拉起電網,結果電網導致兩名小男孩觸電死亡。
2003年7月31日傍晚,雲南省師宗縣彩雲派出所突然接到報警,宜樂村有兩個小男孩兒死在了村子附近的果園裏。經過警方現場勘查,發現就在果園附近,離地面七八厘米的豆苗棵裏有一條長達200多米的細鐵線,就是這條通了電的細鐵線造成了兩名少年觸電死亡。果園裏怎麼會出現帶電的細鐵線呢?公安人員找到了這個果園的主人尹家培。
尹家培説,隔壁村的村民經常偷他家果園裏的果子,為了防止果子被偷,他能夠想到的辦法還用過不少。最初發現果子大量被偷的時候,尹家培就把這個情況向彩雲派出所報了警,並且在交納了5000元治安費之後,彩雲派出所安排了聯防隊員到果園來值勤,協助維護治安。有了聯防隊員在果園裏維護治安,偷梨的人明顯減少了。可是這好景不長,因為果園太大了,治安聯防隊員又不可能整天在果園裏巡邏,不久,果園裏丟果子的現象又開始了。
看著辛辛苦苦種出的果子大量丟失,尹家培非常惱火,就在他無計可施的時候,一個朋友給他出了個主意,如果在果園旁邊拉上電網,就沒有人敢來偷水果了。聽到這個主意,尹家培是如獲至寶。於是他就找了幾個人來幫忙,在果園旁邊的小河旁順著老果園的地基拉起了一條南北走向200多米的鐵線。尹家培説即便是安裝了這個電網,他也只是想嚇唬嚇唬那些偷果子人,因為當初他還親自試過這電網的威力,手摸上去只覺得會發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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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尹家培看來,電網並沒有太大的危險。不過儘管如此他還是有些擔心,萬一電網拉好了以後,出點什麼事兒後悔可就晚了。於是他特意找到了村委會主任,讓他把果園拉電網的事兒通過村裏的大喇叭廣播一下。2003年7月26日,宜樂村的村委會主任在廣播中通知村民,説尹家培的果園裏已經拉上電網了,為了大家的安全,不要再到他家果園裏去了
但是公安機關認為,即便是通過廣播的形式,廣而告之了拉電網的事兒,但是現在就是因為這電網出了兩條人命,尹家培也是責任難逃。2003年8月1日,師宗縣公安局以尹家培涉嫌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將案件移至師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3年8月,檢察機關在對尹家培涉嫌觸犯公共安全罪案件進行提審過程中,尹家培無意中的一句話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據尹家培説,他拉電網的事兒派出所的人是知道的,如果知道為什麼沒有及時制止這種行為呢?這引起了檢察官的重視。而在隨後的調查中,檢察官發現其實尹家培拉電網的事兒派出所的人不僅知道,而且還曾經專門派聯防隊副隊長周紹波到果園裏進行過檢查。
據了解,當時聯防隊的副隊長周紹波帶人到梨園裏去查找電網卻沒有找到,可誰知就在他們檢查結束後的第二天,也就是2003年7月31日中午,村子裏兩個十三四歲的孩子到果園旁來放牛,結果悲劇發生了。通過對兩名少年觸電身亡案件的進一步調查,一個新的問題擺在了檢察官的面前,聯防隊副隊長周紹波沒有及時發現電網的存在,是否是直接導致兩名少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否要對周紹波提起公訴?
在檢察機關內部出現了不同的意見。一部份檢察官認為,周紹波疏忽大意,忽視了電線的存在,應該構成玩忽職守罪。但是另一部分檢察官卻持有截然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本案導致兩人死亡是尹家培的責任,與周紹波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最後,檢察機關經過認真討論,又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比較好,犯罪情節輕微,做出了相對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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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檢的規定,有三類案件必須要進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到底要不要對周紹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的意見各不相同。這時他們請來了檢察機關常年聘請的人民監督員,聽取了他們的意見。監督員們認為,周紹波涉及到玩忽職守罪,應該追究責任。5名人民監督員進行了投票,結果是4票反對1票贊成,最終形成了要求對周紹波進行起訴的意見。
2005年4月20日,師宗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以玩忽職守罪對周紹波提起了公訴,當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如下:被告人周紹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尹家培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主持人:正是因為尹家培拉的這根電線,導致兩個十三 四歲的未成年人兩個生命瞬間消失。尹家培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了公訴。尹家培説我拉完電網之後,通過村裏的大喇叭已經廣播了,所有的村民應該,都已經知道了,是不是已經能夠有效地防止對於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洪道德:私拉電網是絕對不允許的。第一他本身沒有權力私拉電網,你採取任何廣而告之都不能夠使你的行為變成了合法。第二廣播不可能保證能夠人人都聽到你的消息,不然的話也就不會發生最後的後果了。所以你事後再採取什麼樣的宣傳,不可能改變你事前拉電網的錯誤性質,甚至一旦造成後果就會觸犯刑律。
主持人:但是尹家培又提出來一點,如果我自己拉了電網,然後自己拿著喇叭挨家挨戶去説這也就罷了,可是現在我是通過村委會的喇叭,村委會是一個村裏面的自治組織,還是擁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權力和地位。
洪道德:村委會也沒有權力同意村民去私設電網,這個是不允許的。據我所知,能夠做出審批決定的,最低是放在縣政府上,所以當時他們沒有意識到拉電網是事關人命的大事兒,萬一齣事兒,對於拉電網的果農來説他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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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但是在很多地方農民要保護自己的果實也很不容易,有的農民也就想出了一些危險的辦法。之前《今日説法》還曾經播出過類似的內容。
2004年6月,雲南省馬龍縣的一位桃園主人在桃子上噴灑了農藥甲胺磷,結果導致有9位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順手摘吃了這個果園的桃子,導致了中毒事件,隨後9位中毒村民要求桃園主人賠償他們的醫藥費 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300元。
法院經過調查認定,桃園主人在桃子上噴灑的甲胺磷屬於劇毒農藥,而且又沒有設置相關的警告標誌,從而導致了9位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下了桃子中毒,所以判令果園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主持人:果農保護果實的防範限度究竟是什麼?
洪道德:不能用很容易造成他人生命財産危險的方法,得在合法的範圍內防範。
主持人:最後當地的檢察院在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之下,重新對這個事情進行了探討,認為起訴的話可能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意義會更強,所以最終還是起訴了。我們也看到了人民監督員起到的作用。
洪道德: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最高檢察院最近這幾年檢察業務上增設的一項制度,在更廣泛的範圍內接受人民的監督。當檢察院內部對某一個問題産生了比較大的分歧的情況,聽聽外部的人對這個問題是如何認識的。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12月制定的一項,旨在監督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程序和制度。人民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在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承辦案件部門處理的三類案件進行監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後認為應當維持原逮捕決定的;二是偵查部門擬撤銷案件的;三是公訴部門提出對案件作出不起訴處理的。
洪道德:檢察機關本身就是一個法律監督機關,但是長久以來確實也有一個爭論,誰來監督法律監督機關。引進人民監督員制度之後,確實在很多案件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這個制度能夠促使人民檢察院更好地去履行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責。
主持人:在這個案件當中我們看到了兩個權利的含義,一個權利是利益的利,一個公民來確實擁有自己合法的財産權利,但是你在保護自己這份權利的時候,應當注意採用的方式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度,否則造成的後果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一個權力是力量的力,比如説檢察機關法律賦予了你對當事人提起公訴的權力,你在行使過程中,除了依照法律之外,還要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監督。只有當每一個人、每一個部門、每一個機關都在法律賦予你的範圍內去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時候,才能夠真正的讓一個社會充滿了秩序、走向法治。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