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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婆婆的承包林裏三棵古老的桂花樹,有人想花高價將樹木買下。但是李氏家族的人説這三棵樹歸家族集體所有,不能由私人隨意買賣。但李婆婆認為這樹是根據政策分給他們家的,所有權應該歸自己。
四川省邛崍市鳳鳴村的家家戶戶都以承包林地為生,李婆婆家也不例外。院子後面的一片林子就是她家的承包林。説來這片林子還有些與眾不同,因為林地裏有三棵古老的桂花樹,每年一到八九月份,壓滿枝頭的桂花香飄百里,隔著很遠就能聞到陣陣桂花香。桂花飄香的時節,村裏人有事沒事都喜歡來李家院子裏聊天聞香,人們也都分享著桂花樹帶來的福氣。
但是這一切卻在2000年的一天悄悄地發生的變故,因為這一天李婆婆家裏來了一個人,説是要買桂花樹,價錢一齣口,就把李婆婆嚇了一跳,一棵樹值兩三萬塊錢。李婆婆説她從來就沒敢想過她家的桂花樹能值這麼多錢,這對於年收入不足萬元的李婆婆家來説,簡直就是天上掉下了餡兒餅的美事,於是她決定將樹賣掉。
説來也巧,自打那兒以後,來打聽這桂花樹的人還真不少,價碼也是越出越高,眼看著桂花樹變成了棵搖錢樹,不懂買賣的李婆婆趕緊招來了女婿劉忠奎,她覺得女婿在外面打過幾年工,見過些世面,於是就把這賣樹的事全盤交給了女婿劉忠奎。有句老話叫樹大招風,李婆婆一家正盤算著怎麼賣這個樹才好,可這時村裏和她家有著血統關係的李氏家族的人卻站出來説,這桂花樹不能賣,如果要賣的話也要經過李氏家族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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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家族的老人告訴我們,他們家族的祖墳就在李婆婆家的承包林裏,這三棵桂花樹可是他們的祖先看過風水之後特意種在祖墳前的,所以樹是屬於家族的,要想買賣就必須得徵得家族的同意才行。由家族出面來干涉這賣樹的事,李婆婆家可就想不通了。李婆婆説,這樹是1984年根據當地政策分給他們家的,而且邛崍縣人民政府還為他們頒發了權屬證書。
就在李婆婆家和家族之間因為這三棵桂花樹的買賣發生矛盾的時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2001年10月的一天夜裏,三棵桂花樹中最小的那一棵突然不翼而飛了。第二天早晨村裏可就炸開了鍋。李婆婆急忙報了警,但直到現在都沒有調查出來。
這最小的桂花樹究竟到哪兒去了呢?雖然警方沒有調查出結果,但是家族一直懷疑樹是被李婆婆家偷偷給賣掉了,而李婆婆家卻説也許是被人偷走了。從此李婆婆家和家族之間的矛盾因此激化了。為了保護好剩下的兩棵桂花樹,李氏家族找到了道佐鄉政府去説理。經過鄉政府的調查核實,早在1984年分承包林的時候,生産隊就專門召開過會議,討論決定將這三棵桂花樹單獨提留出來歸李氏家族所有。所以2002年4月15日,鄉政府作出處理決定,桂花樹歸李氏家族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轉讓買賣。
但是李婆婆家對此並不服。2002年4月29日,當地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既然鄉政府的處理決定是依據1984年的那次生産隊會議作出的,詳細情況又是怎樣呢?為了弄清二十幾年前的事,記者找到了當年負責分地的大隊長李子華,他也是李氏家族的成員。李子華説,當初他們開會時一致同意這三棵桂花樹屬於李氏家族所有,不能隨便砍伐隨便買賣,李婆婆家人也參加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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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來,只要拿出當年的會議記錄一切就迎刃而解了。可是李子華卻拿不出來他説村裏所有的賬目和會議記錄。他説會議記錄存放在會計李萬里家,可不巧的是1999年鳳鳴村發生了一場泥石流,會計家就不偏不正的被這塊大石頭給砸中了,關於提留桂花樹的會議記錄現在就壓在這塊大石頭的下面。這一下,李氏家族的説法沒有了佐證。2002年6月,邛崍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裁定,撤銷道佐鄉政府的處理決定。
桂花樹屬於李氏家族的處理決定被撤銷了,李婆婆一家自然是松了口氣。可沒來得及高興,2002年6月3日下午,家裏又來了幾個人,他們在桂花樹上是叮叮噹當敲了一通就走了。隨後李婆婆跑上山一看,兩棵桂花樹上都被挂上了百年古樹的牌子。挂這個牌子就説明樹木是重點保護對象,不準私人買賣了。
古樹的牌子是邛崍市人民政府挂的。原來,李氏家族聽説《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中有規定,凡是樹齡在一百年以上樹木都是古樹,不能隨便的移動買賣,如果剩下的兩棵桂花樹符合條件就成了古樹。那麼這樣一來,誰也不能打這兩棵樹的主意了。為了守住兩棵桂花樹,李氏家族就向當地綠化委員會提出為桂花樹掛牌的申請。經過專家鑒定,一棵樹的樹齡是113年,一棵樹的樹齡是108年,屬於古樹保護的範圍。
林業主管部門説,桂花樹被挂了牌,雖然它的權屬不發生變化,但是確定為名木古樹管理起來,對樹木的處置還是有約束的,作為保護的樹種就不能夠隨意的移動更不能買賣。既然樹是分給自家的,為什麼就不能買賣呢?李家對此很不理解,更何況桂花樹被挂了牌。李婆婆説,這三年來為了保護古樹,樹的周圍方圓5米任何東西都不能種了。
女婿劉忠奎估算了一下,兩棵桂花樹下荒著的林地,每年就少收入近兩千塊錢。政府對這些挂了牌的古樹有沒有一些專項的資金補助呢?《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成都市的名木古樹保護條例》並沒有規定,對樹木實施掛牌保護以後,給所有權人經濟補償。而李婆婆家卻認為,他們應該得到經濟補償。根據《森林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防護林和特殊用林的經營者有權獲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於是2005年5月28日,李家將邛崍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政府給予一次性的補償款25萬元。2005年8月31日,邛崍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因為原告李家申請政府支付補償款沒有法律依據,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可李家不服,他們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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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樹的官司打了3年了,李婆婆家和家族之間的關係也徹底鬧僵了。如今再到桂花飄香的時節,李婆婆家的院子卻是一片冷清,再也看不到一大家人圍坐在一起聞香聊天,其樂融融的場面了。2005年11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持人:從處理問題的方式來看,當地的政府有沒有權力對這件事情做出決定,説這個樹到底歸誰?
楊素娟:可以。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個人和個人之間或者個人和單位之間,如果因為林木的所有權的權屬關係發生了爭議,當事人首先應該請縣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是鄉一級人民政府來做出處理決定。
主持人:樹木能不能夠成為個人財産?
楊素娟:一般情況下是國家或集體所有,但是在個別情況下也是可以屬於個人所有的,比如説農村居民的房前屋後,城市居民的庭院內的種植樹木,還有在承包土地上所種植的樹木的所有權應當屬於種植人所有。
主持人:所以李婆婆認為這三棵樹仍然還是應該屬於自己家裏,法院也支持了李婆婆這個説法,為什麼?
楊素娟:作為提出疑義的李氏家族的人員,挑起這個糾紛的人應該承擔舉證責任,也就説你應當拿出證據來來證明這兩棵樹屬於李氏家族所有,但是很不巧證據被滅失了,鄉政府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做出這種所有權的決定,應該説是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都不足的。
主持人:當地政府給它挂了古樹名木保護的牌子之後,李婆婆不能夠再把這棵樹隨便地賣出去了,這個法律當中對於這種古樹名木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楊素娟:《森林法》規定,對於古樹名木實施特別的審批制度,像本案中的這種古樹,無論是採伐和採集都是受到嚴格地限制的,禁止它的採伐採集,禁止它的遷移和買賣。但是這個限制只是一定行為的限制。比如桂花樹有很大的藥用價值,還可以釀桂花酒,這是正常的使用,是不受限制的。
主持人:李婆婆現在按照當地的規定,只能是天天守著這兩棵桂花樹,也不能把它們賣掉,而且方圓一定範圍內還不能種植其它的植物,確實有一筆損失,這個損失怎麼辦?
楊素娟:應該是由共同受益的鄉里的人來承擔。古樹名木的保護一方面是所有權人手中的文物,另一方面更多的是産生了對周圍環境的生態的公益性,為了這種公共利益來限制私人所有權的行使,政府應當通過立法或者是通過行政手段給予一定的這種補償,這正是我們國家在立法當中應當進一步研究和值得完善的地方。
主持人:所有的人都希望這兩棵桂花樹能夠繼續在它們原來的生長地平安地生長下去,而李婆婆家有兩棵古樹也是一件非常值得驕傲的事情,但是現在李婆婆因為管護這兩棵古樹付出的代價,從法律上來講確實應當通過某種合理的途徑得到一些相應的補償,而這個工作可能需要下一步當地的有關部門來細心地進行調查研究,做出一個處理的決定。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