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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所崇尚的早婚之俗

    即男女未成年而結婚。古代法定婚齡不一,《周禮.地官.媒氏》:“規定,男不超過三十而娶,女不超過二十而嫁。統治者為增殖人口,多徵賦算,或為及早承斷帝位,傳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間早婚,並親身實行之。民間從增添家庭勞力,保證財産後繼有人等因素考慮,也普遍實行早婚。各代,早婚從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許婚、指腹為婚等成為普遍的事實。漢代王吉、宋代司馬光曾對此提出嚴厲批評,指明其危害。據統計,歷代婚齡如下。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漢惠帝令:女十五。晉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聖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寧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馬光《書儀》: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禮》: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事實上,漢昭帝八歲斷位,時上官后才六歲,十歲時冊立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歲;漢平帝九歲繼位,權臣王莽以九歲之女嫁他為皇后。民間,早婚之俗一直為歷代所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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