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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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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於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實行族外婚時遺留下的規定。春秋時,人們同姓婚會造成後代畸型及不育已有進一步認識,但同姓婚配仍在貴族中時有發生。戰國後,以氏為姓,漢代以後,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對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一宗唐律,同姓為婚乾杖而離之。明、清時地域更大,人口眾多,早成為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取代了原先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故《明律例》與《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為二,中表面規定兩者皆禁止通婚,實際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結婚。清末冊律,將同姓不婚與親屬不婚合併,只禁止同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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