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被推薦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文化遺産,須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並同時符合真實性及完整性的要求:
◆ 代表人類創造性天才的傑作;
◆ 展示人類在一段時間裏或在世界的一個文化區域內,對建築或技術、不朽的藝術、城市規劃或景觀設計的價值觀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 對現存或已經消失的人類文明或文化傳統構成或典型的見證;
◆ 構成可以展示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某一類型結構的最富有特色的例證,如建築、建築群或景觀;
◆ 構成可以代表某一文化或多種文化的傳統人類住區或規劃的典型例證,而這類結構在不可逆轉的社會文化、經濟變動影響下已變得脆弱;
◆ 與有著突出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生活傳統、觀念、信仰、藝術或文學作品有直接的或確實的關聯(此標準只在特殊情況下結合其他標準才可以使用)。
世界文化遺産申報程序
◆ 任何一個國家必須通過簽署《世界遺産公約》和保證保護該國的文化和自然遺産而成為締約國;
◆ 任何締約國要把本土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産列出一個預備名單;
◆ 然後從預備名單中篩選要提名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遺産;
◆ 由擬申請遺産地地方政府或締約國政府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産委員會既定的申報書格式撰寫世界遺産申報書;
◆ 締約國完成世界遺産提名申報書後,向世界遺産中心提交,該中心會檢查提名申報書是否按既定格式撰寫完成;
◆ 世界遺産中心審核資料是否完整後,將委託以下兩個非政府國際組織進行提名的評審工作,文化遺産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評審;
◆ 關於世界文化遺産提名的評審工作,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派遣專家到提名遺産地現場評估遺産保護和管理情況,撰寫技術報告,按照文化遺産的標準對上交的提名申報書進行評審;
◆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完成評估報告,對提名遺産地是否具有突出普遍價值及真實性、完整性和保護管理狀況作出評估意見,評估報告提交予世界遺産委員會;
◆ 由七名成員組成的世界遺産委員會主席團負責初步審查提名評估報告,並向委員會作出推薦;
◆ 由二十一名世界遺産委員會成員最終作出錄入、推遲研究或否決的決定。
責編:木鐸金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