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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職能轉變要抓好“接、放、管”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國務院的改革方案把“職能轉變”放進了標題,這次關於地方政府改革的意見又把“職能轉變”放到“機構改革”前面,就是為了突出強調職能轉變。各方面普遍認為,政府改革的核心是職能轉變,職能不轉變,機構改革也達不到目的。這次地方政府職能轉變要重點抓好“接、放、管”。接,就是把中央放給市場的權力接轉放開,把中央下放給地方的職能接好管好;放,就是把本級該放的權力切實放下去、放到位;管,就是把地方該管的事情管起來、管到位。
(一)要接好放好中央下放的審批事項。中央明令取消的審批事項,要不折不扣地放給市場、放給社會,地方不能變相保留。為了使地方政府更有力有效、就近就便進行經濟社會管理,中央要把相應的權力下放給地方。放給省一級的,省裏要接好管好;放給市縣的,省一級要及時下放,不截留,不梗阻,市縣一級也要接好管好。最近新聞聯播報道了“蛟龍號”載人深潛器的國家深海中心基地建設,這是國家投資項目,按原來的管理審批程序,有好幾道,要蓋幾十個公章,至少要兩年。現在中央把有關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兩個月就落地了。從這個例子看,下放權力就是解放生産力,就是提高效率。我們還要注意,下放給市場、社會的權力,要放就要真正放到位。現在有一些社會組織還是政府管理的機構,如果把權力放給這些行政化的社會組織,就可能還是在政府內部“轉圈”,要切實防止這種現象。
(二)要最大限度地取消地方行政審批事項。省級政府對現有的審批事項要嚴格清理,該取消和下放的堅決取消下放。國務院提出,本屆政府任期5年內,至少取消和下放1/3以上的行政審批事項,省級政府也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明確要求。而且不光要看數量,還要看質量。今後省一級原則上不得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市縣一級政府本來就不能設定行政審批,但存在不少以“紅頭文件”設定的管理事項,包括登記、備案、審定、年檢、認證、監製、檢查、鑒定以及這個證、那個證等。這些雖然不叫行政審批,但對企業來説都是“門檻”,與審批沒什麼區別,而且多數是收費的。大家都看過報道,有人畫了一張行政審批的“萬里長征圖”,辦一個企業,上一個項目,要蓋上百個公章,不僅如此,還被“吃拿卡要”。中央有關部門接到投訴,經查核,有這樣一個情況。北京一所高校的一位畢業生,回到家鄉創業,辦一個書店,在多個部門跑了30多趟,花了不少錢,歷時三個多月,總算辦起來了。但開業後,各種檢查、收費、罰款就跟著來了,沒錢就拿書,最多的一次拿走了140多本。最後,他一氣之下關門不幹了。我們非常希望在大城市上學的大學生,畢業後回到家鄉創業,帶動當地就業。但如果沒有一個好的環境,他怎麼回去創業呢?因此,要實行最嚴格的行政審批“準入制”,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管理、收費、罰款項目,要一律取消。國務院已經決定對商事登記制度進行改革,據了解,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年人、大學生是歡迎的,都期盼著這項改革儘快落地生根,各地要抓緊把改革的配套措施落下去,讓創業“火”起來。
(三)要加強地方政府管理服務職能。我們説放、放到位,並不是説不管。放和管是兩個輪子,只有同時轉起來,政府改革才能順利推進。地方政府面對千千萬萬生産經營者,必須把市場監管這個職能履行到位。減少了事前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就要跟上。這次地方政府改革,要把市場監管重心下移,加強市縣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和力量,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逐步做到疏而不漏,防止再走入“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怪圈。
地方政府抓經濟,很重要的一條,是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這也是加強管理服務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今後地方政府原則上不要再直接投資辦企業,地方政府直接辦企業或直接干預企業生産經營,容易在當地形成投資、産業的壟斷和市場封鎖。多年來,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完善不起來,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地方保護。對一個地方來説,應該是不求所有、但求所在。這是改革開放之初南方一些地區提出的理念,實踐證明他們發展起來了。能夠發展地方經濟,增加就業,政府依法收稅,這才是根本。地方政府抓經濟,不是當“司機”,不是直接開車上路,而是要管好“路燈”和“紅綠燈”,當好“警察”。“路燈”就是為所有的企業照亮道路,對所有的企業一視同仁,不厚此薄彼。“紅綠燈”就是講規則,該走則走、該停則停,也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當好“警察”,就是加強監管,對假冒偽劣、欺行霸市、坑蒙拐騙、侵犯知識産權,特別是對食品安全等領域損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懲不貸。這樣,對於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的企業才是公平的。如果監管不力,坑蒙拐騙之類的反而吃得香、走得開,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我們把更多精力放到這上面來,也是建立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經濟轉型升級也會有一個良好的基礎。
還要改革創新監管方式,建立一套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過去我們在市場監管上,年度檢查、月度檢查太多了,還時不時搞“大檢查”,不是説不可以搞,但問題是查誰不查誰、罰誰不罰誰、罰多還是罰少,隨意性太大。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對監管對象按確定的比例隨機抽查。隨機不是隨意,而是有規則。比如100家企業,規定每年抽查百分之幾,通過“搖號”來確定,被搖上的,就一查到底。也可以委託給第三方去查。一旦發現有違法行為,就要重罰,讓違法者無利可圖,甚至傾家蕩産。同時要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把問題企業和違法經營者列進去,用技術手段來保證這個制度的剛性,一旦被列進去,任憑找什麼關係、走什麼“路子”都抹不掉。一次經營違法,可能終身不能在這個領域從業。有這樣一個具有普遍震懾作用的制度,所有企業都感到頭上有一把劍,僥倖心理就會越來越少。誠信經營的,半夜不怕鬼敲門;坑蒙拐騙的,説不定哪一天被“搖”上,就要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這樣也可以規範政府監管人員的行為,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各地可以在這方面進行探索。
搞好保障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務,也是地方政府需要加強的管理服務職能。這方面,政府的責任主要還是保住基本、補上短板、兜好底線,促進社會公正。現在一些地方保基本的內容走了樣,“雪中送炭”的事還沒做好,卻熱衷於搞“錦上添花”。有的義務教育學校變成了所謂“貴族學校”,有的養老院也過於豪華。政府把什麼都包起來,把什麼費用都免了,看似是在做好事,但實際上包不住、也包不起,社會力量又進不來,因為即使保本微利也難以平等競爭。我們要多動腦筋,調動市場力量來發展服務業。但政府必須把保基本的責任履行到位。最近,國務院明確提出要強化社會救助制度建設,用這個制度來托底。只有把底托住,不讓衝破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情屢屢發生,才能更有力地推進市場化改革,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
要更加重視基層政府建設。大家常説,“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縣(市)和鄉鎮政府,還有城市市區政府及派出機構,直接和人民群眾打交道,直接為人民群眾服務。廣大基層幹部工作很辛苦,收入也不高,有的地方連工資都不能正常發放。可以説一些亂罰款、亂收費也與此有關。我們要給基層幹部更多的關心,為他們的生活和工作提供切實保障,特別是不能拖欠工資。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要優先考慮廣大基層幹部的工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