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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為選舉鬧離婚”是可以避免的

 

CCTV.com  2007年12月20日 06:26  來源:新京報  
[內容速覽]  後安嶺村的麻煩出在村民代表的選舉上,而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在選舉村民代表時用選民個人投票的辦法,如果採用這個辦法,是可以避免鬧離婚事情發生的。聽聞北京懷柔區湯河口鎮後安嶺村的村民為了行使自己的民主選舉權利,竟紛紛鬧離婚,如同聽到天方夜譚。

  新京報訊 後安嶺村的麻煩出在村民代表的選舉上,而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在選舉村民代表時用選民個人投票的辦法,如果採用這個辦法,是可以避免鬧離婚事情發生的。另外,如果一個村明顯地分為不同家族,家族之間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不妨按家族界限將它們分為不同的行政村。

  聽聞北京懷柔區湯河口鎮後安嶺村的村民為了行使自己的民主選舉權利,竟紛紛鬧離婚,如同聽到天方夜譚。

  實際上,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只要選舉組織者認真依法辦事,這部法律還是可以用來作為選舉工作的依據的。後安嶺村的麻煩出在村民代表的選舉上,而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在選舉村民代表時用選民個人投票的辦法,如果採用這個辦法,是可以避免鬧離婚事情發生的。

  而從全國範圍看,村級民主選舉産生麻煩甚至鬧出事來,的確不是個別現象。這很值得我們思考一些問題。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就是一個村莊的公共服務崗位嗎?它的權力、它的含金量究竟有多大,以至於人們為這個崗位爭得不亦樂乎,甚至有人不惜違法亂紀破壞選舉?有的國家的小城市選舉市長,就像一場愉快的游戲,甚至選出一個毛頭小夥子來當市長。難道是中國人真沒有發展民主政治的素質?

  我不這樣認為。仔細觀察不難發現,凡是選舉發生困難的村莊,一個主要因素不可忽視,就是村莊集體手裏有很大的可支配財産,特別是城市郊區,如果土地將要變成建設用地,土地的含金量高了,權力的含金量也就高了,人們爭權的熱情也就高了。權力的含金量一旦提高,公共權力崗位的榮譽性和服務性就容易被塗抹上骯髒的東西,那些有心為公共服務效力的人也憚於權力過大,會遠離選舉競爭。

  總結世界民主政治發展的經驗,我們總能看到,越是把政治權力局限於公共服務的範圍,越是讓政治權力盡可能避免與可交易財産的支配糾纏不清,政治就越容易清明透亮。清晰的財産權利關係,是民主政治的經濟基礎。反觀我們,所謂集體擁有對土地財産的支配權力,這種權力又很難監督,這就給我們發展基層民主政治出了一個大難題。

  當然,解決了財産權問題,並不能保證民主選舉萬事大吉。政治學者經常講,程序公正是目的公正的保障;如果沒有程序公正,目的公正也不會存在,這是有道理的。我們有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是搞好鄉村民主選舉的基本保證。但在選舉實踐中有大量複雜問題也需要法律來規範,而目前的法律還不能滿足需要,所以有人提出應制定類似“村民委員會選舉法”這樣的法律文件。比如,在正式選舉前,如何能保證産生一個中立、公正的選舉委員會?這個選舉委員會按照什麼樣的程序主持選舉?選舉中的違法現象如何認定和處罰?對當選者如何啟動罷免程序?所有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起來,最終通過立法途徑尋找出路。

  後安嶺村在選舉中明顯地分成了派別,但分派並不可怕;派別的競爭本來是民主政治的一個特徵。但是,如果能有一種制度安排來避免過於激烈的派別競爭,特別是家族性的派別競爭,不失為一件好事情。我國有些地方有好的經驗。如果一個村明顯地分為不同家族,家族之間由於歷史原因,常常在公共事務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不妨按家族界限將它們分為不同的行政村,然後讓他們分別選舉村民委員會。一般情況下,經過這樣的安排,問題總能得到解決。

  這種情形説明,“自治”的概念比“選舉”的概念更重要。一個社區的居民,在不違反國家基本法律,特別是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可以成立自己的自治單元;一個自治單元經居民投票,可以分為不同的自治單元。同樣,不同的自治單元也可以經過民主程序合併為一個自治單元。從長期趨勢看,我國農村基層的自治單元(行政村)會大量合併,但在這個過程中,也會有少數自治單元分解為兩個以上的自治單元。我們的法律也要為這種變化開闢空間。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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