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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4月06日 16:46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4月6日電(記者 高路)近來,不少職場新人陸續進入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階段。在各地簽約高峰來臨之際,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向勞動者發出提醒: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眼下,由於一些單位和求職者對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認知比較模糊,爭議不時發生。供職于上海一家研究所的小宋,在念研究生時和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後,他按協議約定工作已滿3個月,但單位既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日前,他找到一家公司打算就職,但研究所以“就業協議中有約定”為由,要求他支付3000元“違約金”後方能走人,否則將扣留檔案不予放行。

  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小宋已經擁有勞動者身份,研究所不能繼續憑藉就業協議中的條款加以阻撓。

  有關專家形象地比喻説,就業協議類似于“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于“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出嫁協議”,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勞動保障部門為此提醒勞動者:“在就業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就無需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種誤解。在明確勞動關係之後,求職者應注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

責編: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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