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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農民工必須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28日 09:46 來源: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針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勞動安全等突出問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從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等方面,依法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

  《意見》要求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範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

  針對勞動安全問題,《意見》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要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産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領導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意見》還要求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範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完)

責編: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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