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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點法律草案:勞動合同制度有突破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29日 08:57 來源:

  人民日報消息:

  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

  勞動合同制度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新聞背景】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去年9月在進行勞動法執法檢查時發現,各地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期限短、內容不規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有的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就不續用,以此盤剝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許多勞動合同雖然有勞動報酬的條款,但沒有寫明具體數額,有的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發生事故企業不負任何責任”等違法條款。有些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甚至讓勞動者在空白合同上簽字。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紹説:

  勞動合同制度是1994年勞動法中確立的規範勞動用工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到現在已經有十多年了,在這個過程中經過了改革開放,經過了經濟體制改革,經過了市場經濟的建立,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都出來了,所以我們要制定勞動合同法來解決這些問題。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裏面除了規定勞動合同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外,還要規範一些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關的特殊勞動關係的特殊規定。這些特殊規定,往往是針對一些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所以要附帶作出規定。

  在勞動合同制度上,有許多問題值得深入探討、研究,多方聽取意見和建議。比如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解決?勞動合同的訂立,許多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怎麼解決?試用期當中,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怎麼解決?勞動合同的短期化,使用勞動者的青春期的問題怎麼解決?像以上這類問題,以及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終止應支付的補償金和賠償金等等,都是值得我們探討和研究的。

  ②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芮立新───

  為什麼有了勞動法,還要制定勞動合同法?

  【新聞背景】勞動合同法是中國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自從1986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以來,勞動合同已經成為調整勞動關係必不可少的法律機制。同時,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主張權利的依據。

  我國勞動爭議案件逐年遞增。1995年《勞動法》實施當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3萬件,涉及勞動者12.3萬人;而2002年,立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高達18.4萬件,涉及勞動者60.6萬人,勞動爭議的數量是1995年的5.6倍,涉及勞動者的人數也增加了5倍。最新情況顯示,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長較大,勞動爭議案多集中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勞動爭議案件調解空間縮小。

  很多讀者不理解:為什麼有了勞動法,還要制定勞動合同法?

  對此,勞動合同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芮立新表示:根據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勞動法律體系,包括了勞動,以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所有的法律規範。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比較少,勞動合同問題在勞動法中只有一章、僅僅幾條規定。要通過幾條規定把複雜的勞動問題規定清楚是很難的,實際也做不到。

  芮立新指出,勞動合同法草案和勞動法相比,在勞動合同制度方面有一些突破或者改進。更多的是對勞動法確定的勞動合同制度的進一步具體化和可操作化:

  一是適用範圍擴大,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各种經營組織,勞動合同法草案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這是在1994年之後,由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確定下來的新的用人單位。

  二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一步具體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最基礎性、最大的問題,這次草案規定,已經存在勞動關係,即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也視為他們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是增加了合同中止履行的制度,以及勞動合同的可變更、可撤消的制度。

  “這個法律對於合同的履行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也有利於解決農民工的工資拖欠問題。”芮立新説,勞動合同立法對解決農民工的欠薪有“間接的作用”,體現在:更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應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我們可以拿農民工朋友的合同直接討薪,這對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肯定會有一個比較大的作用。”另外,工資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一項內容,一旦約定,對於農民工和使用人單位都具有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就是違約行為,可以通過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追討工資。另外還可以通過爭議仲裁等其他渠道解決。

  ③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郭軍──

  立法需要向勞動者適當傾斜

  【新聞背景】陜西華縣籍農民工王紀華于2003年經人介紹來到山西省左雲縣店灣鎮范家寺村寶源礦業有限公司打工。2005年11月6日,他在該礦採區裝煤時被滑落的石塊砸傷,經醫院診斷繫腰椎粉碎性骨折。包工隊給他出錢治療了一段時間,于當月24日表示僅給付2000元讓其回家。無奈,王紀華向當地勞動局反映了情況,因他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部門讓他在用工單位開份勞動證明,以證實雙方的勞動關係。然而,至今礦裏也不肯為其出具證明,而是讓他去找所在的包工隊。現在,一身傷病的王紀華陷入了艱難的境地。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郭軍介紹,關於勞動合同法立法依據問題存有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應以勞動法為立法依據,向弱勢的勞動者適當傾斜;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基於雙方是平等的地位,因此應當把同等程度保護作為立法的出發點。

  郭軍認為,勞動法的立法宗旨開宗明義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的各個章節條款都充分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即向勞動者傾斜。要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同樣需要依照勞動法確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依然需要向勞動者傾斜,因為平等自願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並不能改變勞動關係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因而,依據勞動法制定勞動合同法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前提和保證。

  郭軍提出,現在出現民工荒技工荒,這是什麼原因?因為勞動時間太長,勞動報酬太低,但是勞動者沒有強大的力量與用人單位平衡這個權利。這就是我們的現實。由於勞動關係的特殊屬性決定,勞動者在具體的勞動關係中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弱勢的地位,而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是其基本目標,因此,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就有可能發生,如果法律規範不完備、不合理以及執行得不好,那麼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就會越來越多。 (記者 毛磊 杜文娟)

  目前勞動合同制度存在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特別是建築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在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

  ───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影響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據調查,簽訂3年以下的佔60%左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僅佔20%。

  ───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

  ───有的用人單位隨意設立違約金,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留住勞動者,尤其是留住技術人才和生産骨幹,不是從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環境等方面入手,而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高額違約金,致使勞動者無力支付違約金,不能離開原用人單位。這種作法限制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

  ───有的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濫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由於我國法律尚未對勞動派遣作出較為完備的規範,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存在較為突出的“同工不同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難以參加工會組織和參與用人單位集體協商、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沒有保障等問題。

責編:劉彥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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