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新聞中心舉行“人大立法和監督工作”採訪,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預工委負責同志接受中外記者採訪。
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對於配套法規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加大了配套法規制定的督促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就這些配套法規制定後産生的效果及下一步的打算,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他説,配套法律規定是對法律的補充和細化,它對於保證法律準確有效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不斷完善,法律配套規定在法律貫徹實施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越來越突出。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律工作中加大了對這個問題的督促,從督促的效果來看是明顯的,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這一工作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從他們初步了解的情況來看,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44部法律中,有109個條款規定了要求國務院或者是國務院的有關部門制定配套規定。從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這109個條款要求制定配套規定中已經有70%多的條款制定了行政法規或者是部門規章,或者是規範性文件,剩下的有的已經列入到了立法計劃,有的正在抓緊研究。
他説,着眼於未來,還有一些新的法律制定出臺之後要及時地完善配套規定,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善了有關的工作程序,這個工作程序對配套規定的制定督促大體上是三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我們在編制立法規劃的時候,確定立法項目的時候就要考慮到這樣一個立法項目是否需要有一個相關的配套規定,早着手,早研究;第二個環節是,起草部門在起草法律草案的時候,也要根據法律草案的進度設計、考慮安排相關配套規定的起草;第三個環節是,在法律制定通過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要對通過的法律進行認真的研究,看該法律在未來的貫徹實施中需要哪些配套規定,然後以明確的形式,發出相應的公文,告訴有關機關要制定相關的配套規定。
他説,通過這樣幾個措施,最終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配套規定的出臺能夠與法律的實施同步,避免法律實施了以後,還有些相關的配套規定是滯後的,影響法律實施的效果。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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