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我是小靈通的機主、從2007年以來,一直使用聯通小靈通的服務並簽訂了合作協議,自2011年3月份開始,聯通公司開始逐漸拆除小靈通信號基站,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使用,並於2011年11月份左右完全取消了對小靈通的有關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聯通公司應迅速及時恢復小靈通信號。並應該雙倍賠償在該期間,被告仍舊一直收取着用戶繳納的費用。
本人認為,聯通公司收取原告的小靈通使用費用,就應當向原告提供相應的完善服務,經多次協調,均以被告推託責任而無結果,依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聯通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改變或者解除合同。
現請求315平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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