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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庭審結束後,原告和被告律師在北京二中院13法庭的庭審現場之外,頂著烈日圍繞三大焦點繼續展開隔空辯論。
焦點一:誰來舉證的問題
原告方代理人張遠忠律師認為,應讓被告承擔更多的舉證負擔。
張遠忠:原告只需證明有交易、我有損失,對方有證券欺詐行為就可以。這樣來看,我們的舉證行為已經完成。同時我們也建議法院把這樣的審理方法運用到案件當中,因為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我們希望法院借這樣的案件把相關的審理規則加以明確,同時推動中國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
而被告方代理人許敬斌律師則認為誰主張,誰舉證。
許敬斌:我們一直在強調,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由誰來證明的問題。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這個證明責任在於原告,而不在於被告。
焦點二:是否該用國際慣例來審理此案
原告方代理人張遠忠律師認為本案應參考國際共通的方法審理,即舉證責任倒置。
張遠忠:證券欺詐具有國際共通性,我們應該參考國際共通的方法來審理這個案件。這個共通就是關於因果關係舉證的問題。無論是美國還香港,在庭審過程當中都要求被告要排除因果關係、承擔責任,通常實行的都是舉證責任倒置。
而被告方代理人許敬斌律師就此回應,原告所謂的國際規定只限于美國法,不是全球通用。
許敬斌:原告律師一直在稱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因果關係的推定問題,他認為這是一種國際慣例,其實這種規定只限于美國法的規定,而不是全球通用的規定。比如德國法和英國法,根本就不存在股東作為原告起訴內幕交易行為人的規定。如果按照英國法和德國法的規定,原告就不是適合的原告,沒有提起內幕交易賠償的訴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