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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調整情況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頒佈《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1990年11月23日
深圳市對股票的買方也開徵6‰的印花稅。
1991年10月
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
1991年10月10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買方、賣方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交易雙方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12日
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
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的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又將稅率由5‰調低至4‰。
1999年6月1日
為活躍B股市場,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由4‰降低為3‰。
2001年11月6日
財政部決定向A股、B股股權轉讓雙方分別徵收2‰的印花稅。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5年1月23日
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2‰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 A股、 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責編: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