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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11: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衛生部網站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6號)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 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諮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 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 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註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説明;

  (六)網站對歷史發佈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説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説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説明及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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