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足協領導會同負責轉會工作的青少部工作人員共同最後研究確定了2010年轉會工作,這份最終版本與過去的轉會規定沒有大的改動,原來足協試圖與FIFA轉會規定接軌,結果經過俱樂部的聯合抵制,足協做了讓步,但是會上最終做出一個重大決定,2010年成為自由轉會前的最後一年,從2011年起中國球員轉會制度將全面放開,中國足球運動員還有一年才將獲得全面自由。
其實,在修改轉會制度的多次討論中,實施完全自由的轉會制度遭到了16家中超俱樂部的全體反對。在最新的草案中,修改、增補的涉及“自由轉會”字眼的條款很少,反倒是有了對俱樂部有利的如:合同期屆滿長于6個月,轉入俱樂部的待遇如果不低於原俱樂部,那麼球員必須同意轉出,否則足協將對該球員進行罰款。
在這次會議上,足協作出一年後完全放開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從聯賽結束後,俱樂部就向足協反映已經有球員拒不與原俱樂部簽約甚至談判,為的就是等待足協的自由轉會制度,如果真的實施自由轉會,球員的態度會給俱樂部的投資人帶來信心上的動搖,為了平衡關係,最終足協作出了推遲一年自由轉會的規定。
在最新討論的轉會規定中,有很多條款都得到了重新修改,其中加入了對轉會費和經紀人收費的標準,這是新的轉會規定中的一條轉會費和佣金。今年足協為了轉會制度的規範,特別提出了完善經紀人制度,這也是為了放開轉會市場,實行自由轉會制度作出的鋪墊。其中最顯著的規定則是經紀人的佣金將不得收取現金。
在“轉會費和經紀人”規定中,其中轉會費的規定中,轉會費的數額由轉出俱樂部與轉入俱樂部協商決定。球員或第三方與轉出俱樂部簽訂的有關轉會費數額的協議均無效。這也杜絕了過去球員事先便與轉入俱樂部協商,談好價格後再回頭來與轉出俱樂部的協商。
兩傢俱樂部的轉會費支付方式也做了嚴格要求,“轉入俱樂部應直接向轉出俱樂部支付球員的轉會費,不得通過經紀人轉交或作為酬勞轉付給球員經紀人,也不得將轉會費變相付給球員或經紀人。不得以現金形式支付轉會費,支付轉會費後,應將發票、銀行匯款憑據上報中國足協核實。”過去經紀人和俱樂部在轉會費上大做文章,試圖可以變相提取佣金,但是這與規範經紀人制度的初衷相違背,為此足協專門在這些細節上提出了具體規定。
同時,“俱樂部不得以現金形式向經紀人支付佣金。支付佣金時,必須要求經紀人開具發票,俱樂部應將發票、銀行匯款憑據上報中國足協核實。”以前俱樂部往往會通過現金方式,將轉會費和佣金交給經紀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稅,而且也容易在轉會過程中滋生貓膩,為此足協特別規定經紀人必須轉賬完成“球員交易”。
據了解,FIFA的轉會規定也是如此,並要求所有在FIFA註冊的經紀人都要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收取佣金,辦理轉會事宜,特別在國際轉會過程中,如果有經紀人違反規定,還會引來FIFA處罰中國俱樂部。為此足協還專門規定“按照國際足聯規定,在球員涉外轉會中有權收取訓練補償和聯合機制的俱樂部,應及時將相關要求附載于轉會協議中與有關材料一併書面提交中國足協,以便中國足協在簽發國際轉會證明時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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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立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