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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馬琳妻子拒離婚內因 律師詳解3類財産分割

 

CCTV.com  2009年12月02日 09:14  進入體育論壇  來源:法制晚報  

  據本報報道,11月29日上午,大興法院紅星法庭加班審理著名乒乓球運動員、奧運冠軍馬琳離婚案,主持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

  據了解,馬琳曾試圖以一套房産加存款等其他財産私下和解,但妻子張一表示拒絕。

  今年7月,馬琳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據知情人透露,馬琳和張一最大分歧在於財産分割。

  在庭前談話之後,馬琳一方試圖與張一和解,馬琳願意給予張一一套房産和其他一些財産,但被張一一方認為數額過低,表示拒絕。

  馬琳妻子稱對方有多處房産

  張一告訴記者,據她所知,馬琳還有多處房産均屬夫妻共同財産,其中包括兩人目前居住的位於大興的金地格林小鎮,此房是兩人結婚時買的。

  2004年,馬琳獲得雅典奧運會冠軍後,還獲得廣東房地産公司贈與的別墅。

  除了這些,張一稱財産還包括一輛寶馬轎車和一輛邁騰轎車。

  廣告代言費疑達上千萬元

  張一的代理人則稱,他懷疑,馬琳在2004年和2008年兩次獲得奧運冠軍後,其廣告代言費就有上千萬元。

  而馬琳的代理人稱,馬琳所簽訂的代言協議是商家與國家乒乓球隊簽訂的協議,代言收入歸隊裏所有,個人拿不到。

  張一的代理人説,此前,馬琳和張一均曾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調查對方的財産。

  法律看點

  作為著名的乒乓球運動員,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馬琳得到了很多榮譽和物質獎勵。

  離婚時馬琳的哪些財産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應該與妻子分割?

  法律解讀

  ◆第一類存款房子轎車

  婚後取得財産 離婚應該平分

  北京市律協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楊曉林説,從媒體目前的報道來看,馬琳與張一併沒有進行婚前財産約定,也沒有對婚後的財産進行約定,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兩人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産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離婚時雙方一般應分割。

  也就是説,馬琳在與張一結婚後購買的房子、轎車,存進銀行的存款,都應作為共同財産進行分割。

  提醒

  僅憑懷疑行不通 得提供明確證據

  楊曉林律師:儘管張一及其代理人提到,除位於大興金地格林小鎮的婚房外,馬琳還有多處房産,均屬夫妻共同財産。但是,張一僅憑懷疑是不行的,她得提供線索,也就是房産的具體位置才能讓法院進行調查,否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不會自找線索去調查。

  另外,張一認為馬琳還有兩輛轎車,如果她想分車,可直接向法院申請調查。

  最後,如果張一想分得馬琳更多的存款,相對於對車、房的調查,這個難度最大。因為張一必須得向法院提供馬琳的明確賬號,否則法院會因沒有線索而拒絕調查。

  一方獲贈別墅 另一方有權分

  據張一稱,馬琳獲得雅典奧運會冠軍後,還獲得了廣東房地産公司贈與的別墅。

  楊曉林律師説,從理論上講,如果馬琳真的獲得了開發商贈與的別墅,雖然開發商是衝著馬琳奧運會冠軍的明星效應才贈送房屋的,但是,開發商在送別墅時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房子只送馬琳而張一沒份兒,那麼別墅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離婚時也應一併分割。

  因為《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提醒

  想分割別墅 得提供線索

  楊曉林律師:儘管張一認為馬琳獲得了開發商贈送的別墅,但她得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馬琳的確得到了這套別墅,如房産證。

  退一步來説,如果張一沒有明確的證據,至少她也得知道別墅的具體位置,這樣法院才能根據她提供的線索前去調查,張一才有可能分得別墅的份額。

  ◆第二類廣告代言費

  廣告代言費 也應該共有

  楊曉林律師:張一的代理人懷疑,馬琳的廣告代言費達到上千萬元。因為《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務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馬琳取得的廣告代言費屬於他的勞務所得。

  提醒

  隱匿共同財産 離婚後可被追索

  楊曉林律師:儘管馬琳的代理人稱,代言收入歸隊裏所有,個人拿不到,但是如果張一掌握了馬琳拿到代言費的證據,比如廠家和馬琳隊友的證言,即便在離婚後,張一都有權以馬琳隱匿財産為由要求多分廣告代言費。

  ◆第三類獎牌

  運動員獎牌 歸個人所有

  馬琳在國際、國內取得了眾多榮譽,獲得了諸多獎牌,其中當然包括金牌。那麼對於馬琳的獎牌,張一能否要求分割呢?

  楊曉林律師説,馬琳的獎牌是個人榮譽,跟馬琳乒乓球運動員的特定身份相關,是對於其個人精神上的鼓勵,應歸馬琳個人所有,張一無權分。

  新聞鏈結

  奧運冠軍陶璐娜離婚案判決

  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對奧運冠軍陶璐娜離婚案作出宣判時指出,陶璐娜獲得奧運冠軍,國家相關部門及社會有關人士給予獎勵與捐贈是對她為國爭光的褒獎,也是她長期以來克服困難、刻苦訓練的回報。

  但就 《婚姻法》規定而言,上述獎勵和捐贈款項在無特定指向歸陶璐娜所有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獎金與獲贈財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歸夫妻共有。

  陶璐娜的廣告收入也為夫妻共同財産。

  本案中,經調查可實際分割的夫妻財産為802580元。

  在具體分割時,考慮財産的來源主要係陶璐娜多年奮鬥榮獲奧運冠軍後而取得,同時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陶璐娜作為運動員有可能進行傷病治療等因素,故陶璐娜可分得夫妻共同財産的70%,其丈夫分得30%。

  對於霍英東及廣東健力寶集團給予陶璐娜的獎勵,就其本身人文含義和獎勵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為讓奧運冠軍紀念和收藏,應歸陶璐娜個人所有。

  關於深圳某房地産開發公司捐贈的房屋,該房産公司已明確表示捐贈給陶璐娜個人,所以法院不予處理。

責編: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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