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頗受關注的耐克與阿迪達斯的鄭智代言之爭,歷時兩年多訴訟後終見分曉。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阿迪達斯(蘇州)有限公司與鄭智連帶賠償原告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20萬元。
今年29歲的鄭智現任中國國家足球隊隊長。2003年7月1日,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蘇州)”)與鄭智簽訂了《足球運動員合同》與《耐克標準合同條款》,雙方約定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內,鄭智必須在參加所有運動或與運動相關的活動時只穿著和使用耐克足部用品、服裝、配飾和器具。
耐克(蘇州)根據具體的合同年設定了支付鄭智的基礎報酬,分別為:2003年20萬元,2004年50萬元,2005年60萬元,2006年70萬元,2007年85萬元。以上均為稅後實際收入。此外,耐克(蘇州)還根據約定條件支付鄭智表現獎金。
然而,2004年7月25日鄭智代表中國國家隊參加亞洲盃足球賽小組賽對陣卡塔爾隊的比賽時,卻穿著阿迪達斯球鞋,只是鞋面上的阿迪達斯商標標識被白色膠布覆蓋。2005年3月18日,鄭智向耐克(蘇州)發函,要求從即日起中止合同。同年4月底,鄭智與阿迪達斯蘇州公司簽訂了代言合同。此後,鄭智在2005賽季中超聯賽的三場比賽和一些大型活動中,均穿著阿迪達斯運動鞋。
2007年4月,耐克公司以阿迪達斯公司利誘鄭智,促使鄭智穿著阿迪達斯球鞋參賽並與鄭智簽約構成侵權為由在上海提起訴訟,要求與阿迪達斯在德國的關聯企業薩洛蒙公司、阿迪達斯(中國)有限公司、阿迪達斯(蘇州)有限公司及鄭智共同停止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800萬元。
上海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耐克(蘇州)與鄭智簽訂的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均應嚴格恪守及履行。阿迪達斯(蘇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意以高額利益引誘鄭智毀約,從而達到其與鄭智簽訂代言合同的目的。
法院同時認為,由於耐克(蘇州)遭受的利益損失難以量化,酌情確定阿迪達斯(蘇州)和鄭智應當賠償損失的數額為20萬元。而薩洛蒙公司與阿迪達斯中國相對於阿迪達斯(蘇州)而言,是獨立法人,並無證據顯示該兩公司也實施了侵權行為,故法院認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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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