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體育訊 北京時間11月17日,游泳中心針對於芬事件第一次召開新聞通氣會,對清華大學跳水隊教練員于芬對其獎金髮放提出的質疑進行解答。關於于芬對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獎金180305元存在的問題,游泳中心主任李樺也進行了解釋。
在2000年悉尼奧運會上,于芬的隊員伏明霞曾經獲得女子3米板冠軍,對此于芬認為光伏明霞一項就應該獲得百萬獎金,但實際上自己最後到手的卻只有13萬。“我們通過向銀行核實當時我中心的存款底單,該筆獎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摺,並非于芬通知所説的‘16.8萬’、‘13萬’或‘19萬’。”游泳中心主任李樺如此表示。
“經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為了表明這筆款項的真實性,通氣會上游泳中心的委託律師鄧群還出示了當時的存款憑條的複印件。
此外,曾經一度是爭論焦點的“吉勇是否代領獎金”事件,游泳中心也予以了解答。吉勇為清華大學為跳水隊開車的一名司機,代領事件發生之後,他曾經表示並沒有代領過於芬的獎金並且簽字也是複印加工所為。游泳中心表示,該事件發生後,中心也多次與吉勇進行溝通,提取了他當年領取工資法相的單據,與他同期領取獎金的簽字進行司法鑒定。結果表明,曾經的代領收據上的簽字係吉勇所為。
鄧律師表示:“代領是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如果于芬堅持沒有收到代領所得到的獎金,那麼曾經幫她代領的5人將涉及刑事責任。(搜狐體育 何烴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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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hu Xin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