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鄧海建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受行政處分官員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規定:受處分人的處分期限滿了,要由監察機關及時解除處分,對本人沒有影響,他今後的晉陞、晉級不再受處分的影響。(2月25日《京華時報》)
受行政處分的官員悄然復出已不是什麼新聞。比如因“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洪洞縣原副縣長,復出後擔任該縣縣長助理;“甕安事件”中被撤銷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復出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質檢總局原副司長在“三鹿事件”後,輾轉著官復原級……“問題官員”復出不僅令當事官員仕途成為曖昧的懸疑劇,也消弭著公權的公信力,對此,公眾頗有微詞。
誠然,被問責的官員有時並不是直接責任人,且不少“問題官員”在執政能力上確有過人之處,因此,舉賢不避“過”、用人用其長也可以理解。但問題在於,轟轟烈烈的問責要具有震懾意義,必須以事實説明其嚴肅性與懲戒性,即便是復出,也要讓群眾心服口服。從這個意義上説,復出不能是溫室裏羞答答的玫瑰,而必須是驕陽下的向日葵,需要一套陽光下的程序。
具體來説,這個程序既包括當事官員接受問責的時限,更應包括問題官員復出的情況説明。公眾對官員復出的質疑,除了包括時間上的疑問,更多的還是復出到新職位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為什麼這個職位必須選擇“問題官員”?是什麼情況決定了非“官復此職”不可?如何考評復出後官員的新政績?如果這些細節問題不能公之於眾,就算問責時間板上釘釘,還是不能澆滅公眾心頭的疑慮。
由此可見,官員復出的關鍵不在期限而在緣由。“問題官員”不管問題大小,復出也當照顧到公眾的情緒,將復出的前因後果交代清楚,做到“進退有據”。這既是對公權力負責,也是對公民知情與監督權利的尊重。
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關注到官員復出程序是件好事,這也是我們走向政治文明與行政規範的正途。接下來,相關晉陞晉級也應該做出相應回應,以此對接官員復出程序的公平與公正,尤其是要落實好問題官員復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詳細解釋清楚新職位與當事官員的對應性與選擇性;另一方面還要為輿論監督創設綠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監督“問題官員”的復出之路。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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