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王錫鋅接受記者採訪時,就“五學者上書”的背景、《拆遷條例》的法律地位及其修改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同時,王錫鋅教授重申了著名法學家梁慧星教授的觀點,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後,“《拆遷條例》已經自動失效了。”(1月12日《廣州日報》)
《拆遷條例》與《物權法》之相關規定相衝突,鋻於其下位法地位,從理論的角度來説,《拆遷條例》確實是“已經自動失效了”,這毫無問題。但一切的法律法規,其效力存在與否的前提在於是否還在使用,而其效力的決定性,則在於裁判機構是否還依據它進行相關糾紛的裁判。從現實的情況來看,顯然《拆遷條例》並未“自動失效”,兩者的衝突在於《物權法》“尚未生效”。
當上位法進行制定或修訂後,下位法與上位法相衝突的情形出現時,下位法的“自動失效”本是一個法律常識,也是裁判機構和執法部門理所當然的選擇。但是,事情往往不是這麼簡單,基於利益、傳統、理念、體制等多方面的影響,上位法常常會被執法部門和裁判機構“選擇性遺忘”,而依據原有的下位法“依法行政”。而這樣的下位法,通常都是行政法規。
由於行政法規便捷、針對性強、為行政行為而量身定做的特點,其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帶來的方便可想而知,想要行政機關放棄難度極大。即便是被討伐多年,在法理上已經沒有絲毫合法性可言的勞動教養制度,至今仍然大行其道,為各地廣泛使用,“方便”著行政機關在社會方方面面的管理。相對於人身強制性更強的勞動教養制度,現行拆遷制度只涉及財産問題,且由於拆遷與地方城市環境的改變、個人政績休戚相關,自然更難得到改變。
於是,我們就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拆遷條例》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主要不在於其違法性,而在於其近年來引起的轟動性新聞;由於其引起的社會轟動,才再次抨擊其違法之處。鋻於此,對於《拆遷條例》的修改,我的建議是:實質性內容《物權法》早有規定,《拆遷條例》多做程序上的規定即可,“合法”是對這個《條例》的唯一要求,這也是《物權法》之“生效”的重要一步。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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