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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黃松有被宣判的啟示

 

CCTV.com  2010年01月20日 16:4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新華網1月19日)

  比起一些貪官動輒貪污受賄幾千萬、幾個億的數額僅僅判處死緩、無期徒刑,黃松有貪污受賄510萬元,也被判處無期徒刑,看起來似乎偏重,不過,按照《刑法》的規定,貪污受賄510萬元判處無期徒刑並不算重。何況,黃松有是司法工作人員,對其從重處罰也是應當的。不過,相對於對黃松有的量刑而言,我更關心黃松有案的宣判給我們帶來的啟示。

  黃松有案的宣判,説明法官的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的現象不容忽視。司法獨立於地方黨政機關,法官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一直是我們努力追求的目標,但是在提倡司法獨立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加強對法官的監督與制約。從2009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出,司法系統的賄賂犯罪佔全國賄賂犯罪的1/5,有2620人涉案,而這2620人中,涉及法官的佔了32%,檢察官佔10%,法官的比例遠遠高於檢察官。法官腐敗現象的加劇,一方面説明今天建設法治社會,各種社會矛盾糾紛涌入法院,讓法官尋租機會劇增;另一方面也説明,我們對於法官的監督與制約的制度並沒有及時跟上。

  從黃松有案中還可以看出,對於法官的監督,重在司法拍賣環節。黃松有的涉案,正與廣州中誠廣場案在執行中的拍賣有關。全國法官落馬約70%與司法拍賣有關。有調查報告顯示,拍賣行所得佣金一般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團體內部進行分配:4成給承辦法官,3成給拍賣公司,3成用於各種成本開支及各方打點等。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分管執行工作的原副院長張弢、重慶高院執行庭原庭長烏小青的落馬,也都與涉嫌在司法拍賣中違規操作有關。這就給我們提出了尖銳的問題:如何監督法官在司法拍賣中的行為,如何防範法官與相關人員的利益輸送,如何讓執行和拍賣更加陽光透明,甚至是否可以考慮執行權從法院分離出來?

  黃松有涉案的錢款,與以往許多法官一樣,都是通過不法律師做“掮客”,這也説明在法官與律師之間必須儘快建立有效的“防火墻”。根據起訴書的指控,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5人牟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余萬元。由此可以看出,黃松有的受賄借助了不法律師,而不法律師可能也在引誘他下水的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事實上,律師與法官勾結的情形屢見不鮮,湖南省高院原院長吳振漢受賄600余萬元,就多是經過案件代理律師穿針引線;深圳中院窩案,賄賂法官事件多以律師為中間人,甚至律師親自操刀賄送鉅款。最近,遼寧的“馳名商標假案”案發,涉及遼寧多個中級法院的法官及數十名律師。

  而關於規範法官與律師的關係,我們出臺了不少規定,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發了《關於規範法官律師關係的若干規定》,嚴禁法官與律師利益勾結。然而,事實上,法官與律師勾結並沒有因為這一《規定》而收斂,反而是愈演愈烈。最近,重慶市高院就法官與律師的關係再次進行規範,是否能起到效果有待進一步觀察。在規定頻頻出臺卻無法收效的今天,我們可能要考慮的是,如何制定有針對性的規定,並且讓它在實踐中能得到嚴格執行。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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