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五位教授7日以公民名義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廢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同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官員也向媒體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拆遷條例,目前已經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
學者和立法者的不謀而合,或許印證了此前輿論的一番判斷。近段時間,從遼寧被拆遷者捅死強拆的保安,到上海被拆遷戶潘蓉拿燃燒瓶和拆遷隊對峙,再到青島膠州居民張霞在挖掘機面前一邊後退一邊往自己身上澆汽油,不斷上演的暴力抗拆個案,極度挑戰著民眾對帶血拆遷的容忍度,也讓輿論對現存的拆遷制度作出深刻檢討。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一種以權力為動力的“推土機經濟”大行其道,拆遷背後巨大的利誘促使一些公權力部門喜歡上了與開發商合作,以“公共利益”為藉口,將公民的私産兌換為自我牟利的肥肉,拆遷矛盾突出。這背後固然有整個社會轉型的諸多複雜因素,但最直接的原因卻是拆遷立法的偏差。
眾所週知,房屋拆遷一般分為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前者由政府主導並在正當程序和合理補償的基礎上進行;後者由開發商與被拆遷者平等博弈協商解決,國家只需提供明示規則和司法救濟。但現行拆遷條例是1991年為了配套城市規劃法而出臺的,賦予政府強大的行政權力,雖經過2001年的修改,仍沒有區分公益和商業拆遷,其運作模式依然是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實施拆遷,發生糾紛由政府裁決。而根據現代法治原則,政府這種可以剝奪公民合法財産的強大權力,最終應當受到司法審查。
2007年,物權法出臺,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修訂,拆遷條例即面臨著合法性困境。據專家透露,新的修訂稿早已擬定,其初衷是,拆遷屬國家徵收行為,由政府來主導完成。然而今年7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又向媒體表示,“新的拆遷法規什麼時候能夠出臺還不好説,事情本身比較複雜。”從立法過程透露的信息看,複雜的焦點無非是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因為這背後涉及政府權力的空間以及巨大的利益,其阻力可想而知。也正因為如此,作為物權法的配套法規,原計劃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遷條例一度擱淺。
現行拆遷條例與物權法等上位法的衝突早已凸顯,其與現代法治原則的背離痕跡也日益明顯。我們期待以民主的路徑重啟立法程序,在生命的代價中迎來制度的新生。但是我們也應看到,要有效舒緩房屋拆遷引發的權利與權力的緊張關係,絕非立法修繕這麼簡單。如果不能對公權力構築起足夠的制約,那麼和諧有序拆遷秩序的形成,或許永遠在路上。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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