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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變20萬,銀行不能"合法"打劫

 

CCTV.com  2009年11月11日 15: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東方網  

  信用卡免息透支的功能如果運用不當,其高額的透支利息和各種費用可能會使使用者陷入債務危機。因為無力償還信用卡上的透支金額,最近,61歲的廣州關老伯麻煩纏身,2年多前透支的2萬元,利滾利,如今滾到了20多萬元的天文數字。(11月10日《廣州日報》)

  客戶透支2萬元,兩年時間翻10倍,銀行信用卡透支利息標準如此之高,當初“印子錢,一還三”的黃世仁恐怕也只能自慚形穢。毋庸諱言,關老伯拆東墻補西墻,信用卡免息透支功能運用不當,應當承擔應有的責任。但是遠遠超過正常貸款利息標準的透支利息實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無論從情理還是法律上都講不通。

  從契約論的角度講,關老伯既然辦理信用卡透支,就應該事先了解透支利息規則。遵守與銀行的透支約定,按期歸還透支款項。不能及時歸還透支款項與利息,就要準備承擔天價透支利息,對自己的透支行為負責。但是銀行制定的透支規則也應該合法合理,不能突破國家規定的借貸最高利息標準,單方面制定霸王條款。誘導消費者鑽利息黑洞。

  按照銀行現行貸款利率計算,2~3年期商業貸款年利率在6%左右。兩年多的借貸時間,即使按照複利計算,消費者透支利率也不應超過本金的20%。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內協商。就是按照民間借貸的利率計算,兩年多的時間,消費者的透支利息也不應該超過本金。2年時間利息達到本金10倍,實際上屬於高利貸行為,而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既然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透支契約建立在違法、不平等的基礎上。2年前透支2萬元,利滾利,滾到20多萬元的天文數字,銀行的規定是違法無效的。消費者只應該承擔合法的透支本金與利息,有理由拒付超出國家規定的借貸最高利息標準。

  銀行方面或許會辯解説,2年時間徵收10倍利息與滯納金是對惡意透支失信行為的懲罰措施。但是,銀行方面忘了一個必要前提,懲罰消費,對消費者的罰款決定,只能由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許可的權限作出,作為企業的銀行根本不具有罰款的權力。

  因此,消費者要吸取惡意透支的教訓,承擔惡意透支的責任。但是因為銀行的透支規則本身不合理不合法,消費者只用承擔合法的透支利息,不應承擔“高利貸”利息與滯納金。而且該個案也提醒銀行不能一味加大信用卡發行量,要注重防範信用卡發行風險,加強信用卡透支法律後果與經濟後果的宣傳、引導。更為重要的是,銀行方面要修正霸王透支條款,不能用“合法”的名義打劫廣大消費者。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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