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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經勝:瘋狂的利滾利是銀行的專利嗎

 

CCTV.com  2009年11月11日 09: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徐經勝

  信用卡免息透支的功能如果運用不當,其高額的透支利息和各種費用可能讓使用者陷入債務危機。因無力償還信用卡上的透支金額,廣州61歲的關老伯兩年多前透支的兩萬元,利滾利,如今滾到了20多萬元。(11月10日《廣州日報》)

  發生在銀行的利滾利不是個別現象。江蘇南京一市民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銀行7884元。兩年後,因複利和滯納金處罰, 欠款變成35478元,翻了4.5倍。

  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就是説,即便是民間借貸,法律對利滾利也是予以限制的。

  造成信用卡透支兩萬元兩年後利滾利成20萬元,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銀行按月記收複利。現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複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複利問題的批復》稱: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2)298號《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作了規定,應當按該辦法規定的方法計算。該辦法對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複利。

  儘管《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被現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所代替,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失效。《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基本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下位法的部門規章與上位法的法律有衝突,應以上位法為準。因此,銀行按月記收複利涉嫌違法。退一步説,即使銀行按月記收複利合法,這種利滾利現象發生在處於壟斷地位的銀行,也是一種不公和不正常現象。利滾利不應該是銀行的“專利”。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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