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于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近日在人大法學院講座上,建議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我國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在不斷提高,1979 年是1000 元,1988 年是2000 元,1997年是5000元。又一個十年過去,張軍副院長顯然是覺得,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現在應該往上調了。(11月3日人民網)
據他介紹,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貪污賄賂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這本身就缺乏社會公正性”。這就是説,現在貪污賄賂幾萬元,依法應當治罪,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被豁免。但有時候又有依法辦事的,貪污賄賂不過幾萬元,結果被判刑。把起刑點調上來,涉案幾萬元都不移送法辦,才顯得公正。
張軍副院長主張上調起刑點還有一個理由,就是,剛夠起刑即獲刑10年,而涉案一兩個億的也不過是個死緩,貪官們所受處罰區別不大。現在貪污受賄幾百萬並不算大,幾千萬甚至一兩個億的也有。假如涉案幾萬元的不“佔用”量刑區間,那麼就可以騰出量刑區間,“分配”給涉案金額巨大的。這樣,貪幾百萬、幾千萬、一兩個億的才能各得其所,等差有序。
純粹從“數量分析”來看,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確實存在一條“變化曲線”,而且是向上調整的。時代在變化,社會財富增加了,貨幣相對在貶值。與時俱進上調起刑點,可以使非罪空間不因貨幣貶值而變窄,而能與過去的非罪空間大體持平。上調起刑點,可謂是起刑點“變化曲線”的內在必然。
但我們反對貪污賄賂,是因為不該官員拿的東西就不能拿,這是反貪污賄賂的倫理基礎。從這種意義上説,拿1000元、5000元幾萬元,跟拿幾百萬、一兩個億性質是一樣的,都是要堅決反對的。現在所謂拿不該拿的錢,主要是受賄。經濟學家已經揭示,拿錢的本質是權錢交易,會損害公共利益。而受賄少,並不意味著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就小。對於大小貪污受賄行為,我們要一起反對。
如果真的像張軍副院長設想的,貪污受賄幾萬元不入罪,無疑對政治倫理起一種消解作用。自然,不入罪,他還是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並且必然道德有虧,公眾形象受損。但對於貪污受賄行為,是否繩之以法,畢竟代表了政治上對此類行為的容忍程度。不對它繩之以法,多少意味著它是可以容忍的。其結果就有可能貪污受賄公行,官員之間的區別,只不過是貪多貪少而已。上調起刑點,很可能是造就大貪巨蠹的一個誘因。
公正感,不僅存在於大蠹小貪相互之間,更關鍵的還在於公眾的感受。中國現在是一個開放國家,民眾每天接觸國外的政治信息,在大家的印象中,發達國家的所謂腐敗醜聞不過是公車私用、冒領一點住房津貼。美國公職人員,只能接受不多於20美元的饋贈。而在新加坡,收到價值超過200元的禮品,就得交公,否則視同貪污受賄。如果我們的官員拿幾萬元不受法律追究,大家就會油然出生不公正感。
社會財富增加了,官員隨手可“拿”的錢也多了,但公眾對權力的監督意識增強了,人們心目中的廉潔標準也越來越高。也就是説,我們的政治倫理應當趨嚴。而政治倫理與一般道德不同,不能光靠自律,而必須帶有剛性。而上調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恰恰有損我們的政治倫理。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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