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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雷:“有償家教”必須要立法規範嗎

 

CCTV.com  2009年10月21日 07: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西安晚報  

  教師有償家教,從出現開始就爭議不斷,最初是道德上的爭議,現在已經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了。可有意思的是,不同地方的立法結論又各異,剛有消息説山東立法規定“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活動”,今天又有消息説“浙江擬立法有條件放開在校教師有償家教”。(西安晚報12版)

  將有償家教推到立法的高度,加上不同地方在立法態度上的截然不同,使得“有償家教”的爭論更加激烈,也更難統一了。我們不禁要問,“有償家教”真的到了必須單獨立法規範的時候了嗎?

  教師能不能從事“有償家教”,我們完全可以從教師的法律身份加以推論。我國《教師法》對教師的定義是“從事教育教學事業的專業人員”,這一定義從職業特徵上對教師進行了描述,卻沒有在法律上明確教師的身份,這才是“有償家教”爭論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要立法,立法明確教師的法律身份顯然比對“有償家教”本身進行立法更重要。在這個意義上,《揚子晚報》10月18日刊發的紀卓瑤先生的評論文章《禁止有償家教不如明確教師為公務員》,更接近本質。

  按照法律規範指示的當事人的自主程度,我們可以將法律規範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規範,一類是任意性法律規範。縱觀世界法制史,在專制時代,運用比較多的是強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規範,而在張揚公民權利的現代法治社會,一般只在基礎性質的領域才使用強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規範。其原因,主要是三種立法理念的衝突甚至對立,即“理念預設上是權利本位還是權力本位”、“價值選擇上是結果主義(實質正義)還是行為主義(程序正義)”、“制度表達上是規範絕對化還是規範相對性”。當然,這些立法理念上的衝突,在今天已經小很多了,比如大家基本上接受了“要把權力關進籠子”的理念,基本接受了“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基礎”的看法,基本接受了“相對性規範比絕對性規範更有教化力”的理念等。

  以此來看,禁止與開放“有償家教”,實質牽連的是教育行政部門的權力與教師的權利問題,簡單地禁止或者簡單地開放“有償家教”實質是結果主義,“一刀切”就是典型的規範絕對化,對禁止或者開放條件的探討,具有一定的規範相對性特徵。以此觀之,浙江的“擬立法有條件放開在校教師有償家教”顯然比山東的“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活動”更高明,高明就高明在“有條件”上面。

  然而,我們也不能因為浙江的立法更高明就大唱讚歌。法律除了明示作用之外,還有重要的預防和校正作用。“有償家教”盛行,我們必須追問更加根本的東西,就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質量如何?全社會的教育理念如何?顯然,“有償家教”之所以盛行,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學校教育質量不能滿足學生和家長的要求,就是應試教育的理念在作怪。因此,若要立法,立法規範教師本職工作的質量,立法細化素質教育的理念以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比對“有償家教”單獨立法更重要。或許,解決了教師的本職工作質量問題,解決了教育理念問題,“有償家教”可能已經不再是一個問題了。

  也就是説,對“有償家教”進行立法規範,不是不可以,但千萬不能舍本逐末,否則只會是“腳痛醫腳,頭痛醫頭”,到頭來,“有償家教”的問題沒有解決,反而積累了更多更複雜的問題。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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