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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卓瑤:立法禁止有償家教不如把教師明確為公務員

 

CCTV.com  2009年10月18日 09:0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擬規定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和兼職活動,在教育界、學生和家長中引發了激烈爭論(10月17日《中國青年報》)。

  雖説教師有償家教和兼職符合“多勞多得”的理念,但客觀情況是,不少教師從事有償家教是以影響正常教學為代價的,還出現了“課堂教一半,課外教一半”的情況,這樣的危害不言而喻。

  可是現在,“立法禁止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卻被不少人質疑了。主要原因是按照《教師法》的規定,教師的法律身份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對照專業人員的一般管理要求,只要完成本職工作,在業餘時間兼職並不違法。至於有人利用教學之便謀私,也只是道德問題,不宜立法一概禁止。所以,從法理上講,這個規定違反了上位法。同時,這一規定也把部分在課堂上盡力盡責,在課外正常補課的教師的合法收入之路給堵死了。

  解決教師有償家教、兼職,有不少人提出了不少辦法,比如提高教師待遇等等。不過,我覺得最根本的解決途徑還是我們一直在講的“把教師納入公務員管理範疇”。現在看,如果教師有了公務員身份,不僅可以根本解決教師待遇問題,也讓教師管理上的諸多法律問題有了一個明確方案。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具體就有償家教而言,明顯屬於“營利性活動”。倘若把教師納入公務員範疇,還愁禁止不了教師從事有償家教?還需要另外立法禁止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嗎?而且《公務員法》是國家法規,也不需要再立一個地方法規來規範了。

  總之,立法禁止有償家教不如把教師納入公務員管理,當教師還是從事有償家教不該成為一個“雙選題”。至於有償家教有市場需求的問題,則可以讓專門的家教機構聘請人去做,通過有序發展家教市場來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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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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