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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桂芳:釣魚執法的本質其實是種“公權碰瓷”

 

CCTV.com  2009年10月17日 09:0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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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閔行交通執法大隊釣魚執法一事成為國內輿論焦點,當事人已委託維權律師郝勁松起訴上海市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要求其撤銷行政處罰並承擔訴訟費用(詳見今日本報A6版)。就在公眾熱議釣魚執法程序的正當性之時,10月16日《中國青年報》又為我們揭開了釣魚執法背後的重重內幕。

    釣魚執法這個説法很形象,有執釣者,有誘餌,有等待被釣的魚。于公共利益而言,先將所有公民假定為等待被釣的魚,不斷拋出誘使其違法違規的魚餌,然後釣起歸倉自由責罰,這樣的執法無非有兩個結果:一是增強社會的恐懼氛圍,互不信任,因為“人人都可能是魚餌”;二是蘊蓄社會對執法部門的抵觸情緒,行政執法領域如此收集證據,怎能讓一般違法主體心悅誠服?

    行政執法不比刑事偵查,行政相對人與刑事犯罪嫌疑人有著本質的區別,而且行政權力與公眾生活有著直接的、千絲萬縷的聯絡,一旦行政執法中釣魚執法成為合理的常態,那麼,公權撈錢就必然成為合法飆漲的GDP,部門利益與權力尋租就會有更瘋狂的土壤。對職能部門而言,行政執法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即便打擊黑車有其合理性,“以惡治惡”的釣魚執法在本質上已屬於“公權碰瓷”的行為,涉嫌借助公權故意製造事端、藉以敲詐勒索。

    釣魚執法的本質是“公權碰瓷”,而為這種“碰瓷”行為支付的道德成本尤為高昂。自然環境是脆弱的,比自然環境更脆弱的是社會道德生態。一齣彭宇案,令社會助老熱情雪上加霜,如果公權領域都將執法程序升級成“釣魚式”,別説司機的善良與熱心灰飛煙滅,就是出門走在大街上的民眾,也須時時提防誘餌,處處為自己無人憫恤、不被救濟的危險憂慮。

    一個遍地魚餌的社會,法治級別再高,也不能算得上一個純良的社會;一份屢設圈套的公權,罰的款再多,也談不上執法能力的勝利。行政強制法草案雖然結束了徵求意見,但是,“公權碰瓷”的釣魚執法卻顯然給即將出臺的正式法令提了一個醒:規範行政執法權,比賦權與監督要難得多。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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