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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誰中了3.6億巨獎並不重要

 

CCTV.com  2009年10月15日 09:5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針對日前河南安陽中出3.599億元超級大獎的信息披露,河南福彩中心的負責人明確表示,兌獎完成後,將根據中獎彩民本人的意願確定披露信息的“深度”,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福彩中心只有披露銷售情況、開獎結果等宏觀情況的責任;擅自披露彩民的個人信息是違法的。(《廣州日報》 10月13日)

  3.599億元超級大獎,愈來愈強烈地刺激著人們探求“真相”、“內幕”、“隱情”的慾望,隨之而來,似乎也引發了一個“隱私權和知情權”的矛盾、博弈——大獎中獎者的個人信息是否應該公開?或者,公眾是否有權知道“他是誰”?

  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贊同河南福彩中心的觀點,即不應公開中獎者個人信息——它不屬於知情的範疇,此處的隱私權是大於知情權的。這不僅是因為有關法規早已明確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而且,從一般法理和情理上來看,也完全合情合理—個人買獎中獎本屬私人行為而非公共行為,其所獲獎金也完全是合法的個人財産,實在沒有公開的義務和必要(如果有證據證明其獎金獲得的過程存在非法情節,另當別論)。

  不過雖然如此,筆者卻以為,針對彩票提出的知情權問題,依然有意義。個中道理,正如有法律人士已分析指出的:“事實上,公眾對中獎者個人信息的強烈探知欲只是這一問題的表象,問題的實質是公眾對彩票機構公信力有所質疑”,“把火燒到中獎者的身上,屬於‘找錯了對象’”。這實際上也就是説,公眾之於彩票的知情權仍然是重要的,只不過知情的具體指向、對象,不是中獎者的個人信息,而是彩票發行管理的各個程序和環節,如彩票的銷售、開獎,彩票資金的分配、使用中的信息。無疑,較之個人中獎信息,這些程序和環節中的信息才是更純粹意義上的公共信息,有義務讓公眾知情,以接受公眾監督。而同時,如果彩票中獎當真存在造假作弊,從追索這些程序和環節中的信息入手,也真正有助於澄清事情的真相。

  不得不承認,我國彩票事業雖然已發展多年,但這方面信息的公開狀況以及公眾知情權的實現程度,仍不如人意。如在彩票的銷售、開獎環節,相關的弊案、醜聞就時有發生,遠如前些年轟動一時的西安寶馬彩票案,近如不久前在深圳發生的“軟體工程師木馬篡改福彩數據”案。

  而在彩票資金管理使用環節,情況同樣如此。這表現在,一方面,由於彩票發行費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缺乏透明度,濫用、揮霍情況屢有發生。如審計署審計報告顯示,“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曾向所辦的兩家公司支付體育彩票發行費超過實際需要,在扣除全部成本後,兩公司獲利高達5.58億元”,“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未經批准動用彩票專項資金2787.4萬元用於股票投資”。另一方面,即使近年來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已有所公開,但公開的程度仍然顯得相當粗略、籠統,缺乏足夠的可監督性。如財政部不久前公開的2008年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抗震救災20億元、農村醫療救助10億元、城市醫療救助6億元……”至於動輒數億的公益金使用,更具體細化的項目、對象、地點、經辦機構都是什麼,我們仍然不得其詳。(《江南都市報》9月1日)

  顯然,如果上述這一切有關彩票方方面面的信息,都能做到更加透明公開,可知情、可監督,那麼,彩票的公信力勢必更有保證,同時,彩票吸引人的公益慈善本色而非博彩中獎特徵,也才會更加鮮明。而最終,諸如3.6億超級大獎之類的獲獎質疑、爭議,也才有望從源頭上得到平復,不再像眼下這般眾説紛紜。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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