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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以問責促信息公開重在動真格!

 

CCTV.com  2009年09月18日 14: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據《法制日報》報道,深圳市政府新聞辦近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剛剛出臺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發佈工作辦法》。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全市新聞發佈的範圍和程序,並將行政問責機制引入了新聞發佈工作。

  對突發性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發生的影響公眾生活的事件,政府機關及時、準確地發佈新聞與信息,是“法治政府”的重要體現。其一,政府及時、準確發佈新聞,表明政府在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正在想盡一切辦法著力處置事件,是“責任政府”的具體體現;其二,政府及時、準確地發佈新聞,尊重民眾的知情權,表明政府願意接受民眾的監督,並願意在這種監督之下,將事件處置得更好更圓滿;其三,政府及時、準確地發佈新聞,也有助於消除社會上的謠言,更有利於民眾兼聽則明,防止發生恐慌情緒,以免將事態擴大化。

  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正式頒布,政府主動發佈新聞、主動進行信息公開逐步提上了議事日程,在重大事件中,我們也常常看到政府新聞發言人的身影。但是,政府主動進行新聞發佈工作仍然不容樂觀。有的地方政府對於重大事件的新聞發佈總是要慢半拍,總是等到謠言滿天飛時,才會想到進行新聞發佈;有的地方政府對於來採訪的記者千方百計進行阻撓,防止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被報道出去;還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是以採取發佈虛假信息的方式來應對媒體和民眾,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某些地方和官員不主動進行新聞發佈,源於傳統“報喜不報憂”的心態,但也跟沒有嚴格的“問責”機制有關。如果沒有及時發佈新聞,事態遮不住了,被迫事後發佈,有關人員也沒有什麼責任;如果利用隱瞞、拖延的辦法將事件解決了,更是皆大歡喜,不主動進行新聞發佈的事情更是無人問津。沒有“問責”的新聞發佈制度,只可能是一種可有可無的點綴與裝飾。

  此次,《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發佈工作辦法》不但規定“對突發性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發生的影響公眾生活的事件,原則上要求在啟動事件處置預案120分鐘內發佈已掌握的事件基本事實及現狀等相關信息,並視事態發展及處置進展開展後續發佈”。而且還進一步規定,“依法應當發佈新聞而不發佈,或未在有效時間內發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而無故拒絕記者合法採訪,引起不良後果的;對於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重大突發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不及時發佈新聞,或故意發佈虛假新聞的;違反程序規定擅自發佈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要追究行政責任,這就給有關官員頭上懸了一把“達摩克利斯劍”。它將促使政府官員在重大事件的新聞發佈上,由被動變成主動,就能促進政府信息公開的深入和持久進行,在保障民眾的知情權上前進一大步。

  當然,“羅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行政問責機制要真正起到促進政府主動進行新聞發佈和信息公開的作用,還必須能嚴格執行,並在實踐中得到檢驗。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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