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彥玲
“投機倒把罪”終於退出了歷史舞臺。
8月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對《計量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鐵路法》、《煙草專賣法》四部法律中有關“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予以刪去並作出了修改。這意味著繼1997年《刑法》廢除“投機倒把罪”後,“投機倒把”這一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名詞,全面淡出了現有法律體系。
投機倒把罪,的確是一個過時的罪。然而,其生命力也是頑強的,一直延續至今。按説,改革開放之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體系應當與時俱進地刪去像“投機倒把”之類過時的罪名。然而,從種種跡象看來,對應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以及更為複雜的違法犯罪現象,法律更新能力還存在一定的不足。
以本次修法為例,此次重點是“對現行法律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了修改”。這算是綜合考量各種新情況之後,對法律進行的一次新的補充、修訂。但我們同時也應注意到,此次修法針對的範圍主要只涉及到經濟,諸如政治、社會、文化等其他方面,並無聯動跟進。這就意味著在這些方面,現行法律或許還存在一定的滯後性。
因此,我們需要問一個問題:這種立法、修法的滯後性,是不是亟待解決。雖説法律都有滯後性,但如果法律不能應時勢及時更新,那麼法律就會與實際的政治、社會生活出現脫節。嚴重的話,滯後的法律和立法修法行為還會阻礙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腳步。嚴重過時的“投機倒把罪”,就具體折射出了我們法律更新能力存在的瑕疵。
當然,在刪除“投機倒把罪”的同時,修法有沒有考慮到如何應對刪除後的新情況新問題呢?比如,投機倒把罪雖然從法律中刪除了,但是新的相似的行為卻並沒有從社會中刪除,法律對此如何界定?尤其當這種行為涉及到國家經濟命脈的時候,法律如何保護國家經濟安全,而又不顯得“教條主義”,這也是立法修法過程中應當慎重考慮的問題。
一項罪名的刪除,並非意味著這種現象的消失,而是要有新的法律對新的情況進行有效制約。當一件事情引起社會無盡的爭議,法律制度就在這時候起到定性、保障和調和的作用。立法修法也未必是一件麻煩的事情,但就目前情況來看,它也暴露出一些法律制定、修訂的漏洞。如此我們可以發現我們現行的法律各個環節並非是固若金湯的,隨時都會有各種各樣的事件來挑戰法律的權威和鑽法律的空子。這就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修法時具有前瞻性,同時法律本身也必須具有不斷更新和應變的能力。
從這種意義上説,法律不應是死板的,而應像一個生命一樣充滿生氣、生機,具有高度的自我發育和修復能力。而事實上,當前法律這一部分機能還存在欠缺。在非常時刻,就可能發生如“聶樹斌案”、“許霆案”以及如過時的“投機倒把罪”等讓法律難堪、令道德煎熬的案例。
此次修法,多少有些過於滯後,它又一次觸摸到現行法律的一些疼痛和脆弱之處。當然法律不是萬能的,現實是複雜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進行“教條化”處理。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應抓住修法的契機,儘量全方位、多角度重新審視現行法律中的不足之處,更新血液,為法律注入更強勁的生命力。而這才是公民期待的良法和社會前進的保障。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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