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關於環境污染的話題可謂“烽煙四起”:先是內蒙古赤峰市自來水受污染、緊接著湖南瀏陽鎘污染,8月4日的《人民日報》又披露了哈藥總廠多年揮之不去的“藥廠怪味”事件。
每一起環境污染事件的背後,幾乎都呈現出相同的生態格局:利欲熏心下的企業排放,無可奈何的公民訴求,一如既往的執法疲軟,秉承地方保護的政府失職……經驗表明,事後再嚴厲的問責,再妥當的補償,都不足以讓環境正義回歸我們的生活空間。如果説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國家環保總局局長的引咎辭職,都不能喚醒官員內心的責任意識;如果説被輿論一度譽為“里程碑”的廈門XP事件,都不能打通公民參與環境治理的制度通道,那麼我們又該如何去尋求環境正義的實現呢?
在經過這麼多的環境污染事件之後,加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剛性,提高環境執法的權威,就成為一直以來的呼聲。然而我們需要繼續追問的是:為何會出現立法不到位、執法被消解的現象?如果追根溯源,最根本的障礙仍在於人權觀念的缺失。在我們的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中,缺乏一種“環境人權”的“芯片”,各種利益觀、政績觀極易沖淡環保中人權保護的主題,從而使得各種制度的設計和執行都帶上明顯的功利性和應急性特點。
二戰後高度的工業發展和日益嚴重的環境破壞,使得環境權逐漸被視為一項新型人權。在我國,人權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權和發展權,而環境權既是生存權,又是發展權,理應成為現代公民核心性的權利。目前,我國人權已經“入憲”,憲法中也設定了政府保護環境的責任。在就急需要用“環境人權”的理念來全面檢修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在執法領域讓各級政府回歸到憲法精神上來,把保護和促進人權作為環境執法的根本指針。
政府存在的價值,即在於人權的促進與保障。而落實憲法的這一精神,最根本的就在於把參與權交還給公民。這種參與意味著,任何可能受到影響的公民都有機會參與將影響其環境或健康的議案的決策,任何部門在作出不利於環境保護的決定時都應當聽取周邊公民的意見。而這——正是此前廈門XP事件帶給我們的啟發,更是我們破除環境保護困境的根本動力。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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