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部擬出臺政策,從常規體檢表(含入學、入托、就業、健康證申領等)的待選目錄中,全部取消乙肝檢測項目。這一政策來自相關專家組的建議,專家組認為,沒有任何科學證據可以證明,常規體檢中檢測出“乙肝”者會在入學、就業等過程中影響他人的健康。單位、學校、幼兒園等,也沒有理由據體檢報告辭退或拒收乙肝檢測陽性者。因此,常規體檢沒有檢測乙肝項目的必要。
“乙肝”者在社會生活中遭遇的有形無形的壁壘或歧視,已不需要一一列舉事例來證明。雖如專家所説,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表明“乙肝”者會在入學、就業等過程中影響他人健康,但那一紙常規體檢報告中的乙肝項目,往往成為許多用人單位“一票否決”的理由,成為考試、入學和就業的難以逾越的障礙。
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種做法提高了他人的健康安全,增進了社會的總體健康度,相反,這種做法把人強制分類,製造出不必要的社會隔閡,也引發了不少個人或家庭的悲劇。不論乙肝檢測何時進入常規體檢在當時有著怎樣的歷史合理性,這一規定已與社會發展格格不入,有悖社會進步的方向,更重要的,它的存在在根本上缺乏醫學實證知識的基礎。
乙肝問題,既是醫學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後者遠比前者更為複雜。醫學知識的普及與宣傳,固然可以消除種種缺乏科學根據的臆想與猜測,但是醫學問題的厘清,並不必然能夠一勞永逸地解決社會問題;醫學知識的澄明,也並不必然能夠驅散籠罩在“乙肝”者身上的社會迷霧。事實上,那些拒錄、拒用“乙肝”者的用人單位,他們未必不了解相關的醫學知識,未必不知道對拒錄拒用行為的種種制裁規定。在醫學問題與社會問題之間,在“乙肝”者的正當權利與權利踐行的實際狀況之間,發生了某種斷裂。
重申醫學知識,做出取消乙肝檢測的政策規定,只是第一步。要真正彌合斷裂,消除乙肝歧視,仍需要權利發力。比如,當一些用人單位在入職體檢時繼續強制檢測乙肝,“乙肝”者是否有通暢的申訴渠道,申訴是否有效?當有學校或單位以此理由拒錄拒用“乙肝”者,他們能否獲得法律或行政的救濟,他們的合法權利能否得到切實保障?
這些擔憂並非杞人憂天。個人與單位相比始終處於弱勢,更何況,具體的個體權利若總是得不到強有力的保障,如何不會縱容用人單位,如何不會使乙肝歧視繼續潛行于政令之下、運行于社會之中?
在某種程度上説,我們沒有必要對權利作出乙肝、甲肝這樣的分門別類,正常生活、工作與學習的權利是一個整體,對所有人都有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享有。如果每一個人群都需要專門頒布政令進行權利的重申,我們的公共治理將會陷入手忙腳亂之中。每一個人群的權利問題,也不是可以孤立於其他人群而單獨存在、單獨解決。“乙肝”者在醫學上是患者或者病毒攜帶者,一旦進入社會,他們就是社會成員、是勞動者。因此,保障人的權利,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從整體上改變勞方弱勢的局面,則不論是“乙肝”者還是其他勞動者,他們都能獲得應有的體面與尊嚴。(劉敏)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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